《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5-30 15:35:54作者:
此时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行政处罚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行政单位实施了确切的处罚规定,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些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还应受到刑事处罚,此种行政处罚已生效但应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行政处罚已生效但应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
此时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是与《刑法》第13条的规定相呼应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对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人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只有当事人提起告诉后,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处理。即这五种犯罪以被害人的告诉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失去了刑罚对象,刑事诉讼的进行便没有意义。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
二、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哪些
以下情况,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
a、甲参与斗殴,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b、乙操纵证券价格,依法最高量刑为5年,自犯罪日起已经过8年
c、丙的罪行已经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赦
d、丁虐待其妻致其重伤,但丁妻及其亲属并未向法院起诉
e、戊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病发身亡我来帮他解答 输入内容已经达到长度限制还能输入 9999 字插入图片删除图片插入地图删除地图插入视频视频地图不登录也可以回答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起诉吗
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已生效但应追究刑事责任,此时相关单位可以向指定的机构,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少的责任主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此时会以最重的处罚为准,不会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