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有什么规定?

更新时间:2023-05-30 15:33:37作者: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政府拥有很大的权力来管制和规范社会所有人的行为,在这些权力之中包括了政府对违法公民的处罚权,但处罚毕竟是对公民不利的事情,所以有的时候也需要政府对处罚的决定在经过讨论并作出慎重的考虑。那么,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有什么规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5000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五)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需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有:主管局长、相关科室人员及监督所领导、相关科室人员。

讨论前由监督所承办科室应2天内将案卷材料交到局相关科室,由局承办科室2天内提交集体讨论,讨论结果一经做出,案卷材料1天内返回卫生监督所承办科室,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职责。对于依法应移交的案件按程序做好案件移送文书的填写。

第五条 集体讨论程序

(一)由案件主要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集体讨论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在合议纪录上签署姓名。

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主管局长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2.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罚款;

2.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2.3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2.4上级挂牌督办的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2.5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2.6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有:局长、主管局长、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人、市卫生监督所所长或主管所长及案件承办人员。疑难案件的处理,可邀请有关律师、专家共同讨论。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并形成讨论纪要列入案卷内容。

4、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科室、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在调查终结后3日内,将案卷交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由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具体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3日内将案卷退回执法科室或市卫生监督所,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5、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5.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5.2承办该案的执法科室、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发表意见;

5.3进行集体讨论;

5.4会议主持人组织具有卫生行政执法权的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5表决人员阅看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6、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表决,在法律框架内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

7、本制度自2005年8月10日起实施。

政府针对公民出现较为严重的情节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经过严密的集体讨论审议通过才能算是合法合理的,否则就由单个负责人决定的事项就极有可能出现主观性过强而侵犯被处罚人的合法利益。



本文标签: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