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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时效是多久

更新时间:2023-05-23 16:38:30作者:

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时效是多久

不动产登记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60天,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为涉嫌损害本人合法权益,应该在知道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行为以后的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及时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此期间不计算申请期限。

一、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时效是多久?

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时效是60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或被申请人不作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不动产登记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根据国家法律制度办理登记审核,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通常也应该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原因。行政相对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一些决定有争议的,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身就受民事主体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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