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5-20 23:35:44作者:
1、法援中心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指派工作,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利受援人的基本原则 。2、法援案件优先由法援专职人员具体承办,确需指派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提供援助的,尽可能以轮流的方式指派,确保辖内有义务提供法援服务的人员,合理承担援助义务。
对于经济条件有限请不起律师的诉讼人员,或者是特殊案件的相关诉讼人,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即由政府所设立的法律机构组织派出律师对申请援助的诉讼人员以法律服务以保障其法律权益。那么,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下面由读法来为您解答。
一、在有利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衔接在前提下,实现法律援助的连续性。
法律援助案件既有诉讼案件又有非诉讼案件,既有民事案件代理又有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案件分非诉讼代理、诉讼代理,非诉讼案件包括仲裁代理、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在不服裁定决定或打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发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每一种情形下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均可以给予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中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公诉三个阶段,诉讼阶段又分一审、二审两个审判级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即可委托辩护人参与诉讼,被害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现阶段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在没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分阶段指派,即非诉讼案件、诉讼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分别指派出具指派函。在实践中为了保证案件的连续性采取以下一种做法:
(一)首援负责制,原则上对于非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或者一审指派的案件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的由第一次指派代理的人员继续代理诉讼,非特殊事由不便继续代理外,为了提高案件审结效率,不再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由原代理律师继续代理诉讼。
(二)首问负责制,对于社会律师在律所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认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并协助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的,原则上指派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律师代理。
(三)对看守所、刑警大队、检察院等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定联系律师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后申请法律援助的或者参与具体信访案件处理的案件,指派指定联系律师或参与信访案件处理的律师代理。
(四)根据法律援助中心的安排,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社会律师,在值班期间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派值班律师代理办理。
(五)在双联法律直通车活动中担任联系村(社区)的服务律师的,为联系村(社区)村民(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协助村民办理法律援助的,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原则上指派服务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二、有利于法律援助的均衡发展为前提下,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
现阶段市、区对律师事所实行对口管理,法律援助指派只能指派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承办,制约了法律援助的全面发展。适当扩大法律援助队伍,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受级别管辖的限制,在当事人意愿选择的律师为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区法律援助中心无权指派到市属律所,只能在区属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围内选择或建议当事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不能实现当事人意愿选择律师。其次,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县区法律援助指派,在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情况下,对于上诉案件因受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限制一般往往建议当事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而市法律援助只能另行指派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不能做到援助案件连续性。
这些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问题,在现行法律援助法规规章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扩大法律援助指派范围将市属律所有意愿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纳入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中来,同时在市级法律援助经费给予适当倾斜,弥补在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缺口。
三、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为前提,实现良好的社区秩序。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中面对农民工集体讨薪、涉访涉诉等复杂疑难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一方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另一方面还要对于其合法诉求予以帮助,引导其以合法方式实现诉求,指派时不但要考虑承办律师业务能力还要考虑有较强的责任心的律师承办。
(一)针对群体性纠纷案件,法律援助中心除了要及时稳定当事人情绪耐心解答防止事态扩大外,要指派责任心较强律师有一定政治觉悟的律师办理,便于法律援助中心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二)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区别对待分类指派。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他们的承办案件类型和法律的应用能力具有一定的差别。指派中凡是刑事案件或与刑事案件相关联的案件,无论是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还是其他民事部分的代理,基层法律工作者均不予指派。对于基本法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指派至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其他复杂疑难案件一律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
(三)、对于有涉访涉诉类案件的发生,法律援助中心针对案件情况要及时指派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因为参与律师对案件提前介入,对案件事实掌握比较清楚,其法律意见得到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指派参与的律师代理,如果集体诉讼人数众多(20人以上)可以考虑指派由两名律师共同代理;
(四)、根据法律援助中心实际情况,法律援助中心在岗公职律师1人,主要负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核、登记、网上录入等工作,本职工作任务较重,事实上也不承担具体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全部法律援助案件均指派由律所承办,同时去政府要求公职律师不能接受法律援助补贴,也严重削弱了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五)、对于法律援助案件中,一个案件双方代理人或辩护人不能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审查指派中应当注意在双方均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案件对方代理人情况,避免一个律师律师作为同一案件代理人的情况发生。
以上则为相关的法律条款,对于经济条件有限或者特殊案件的牵涉人,有权享受无偿的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来保障其法律基本权利。然而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依然有一系列规定。以上就是法律援助案件如何指派的相关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