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刺黄柏
2023-02-02
更新时间:2023-02-10 06:18:38作者:百科知识库
纳入基本药物实施范围,未设置住院床位或住院床位数在30张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及住院床位数在30张及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原则上不得使用其他药物。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的用药,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可按有关规定适度使用其他治疗必需药物。
在过渡阶段,即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现有库存药品。对常见慢性病、儿科、妇科、急救等门诊用药可配备一定比例纳入医保目录(包括儿童增补药物)的其他临床常用药品,并以县(市、区)为单位选择确定品种数量,其品规数量控制在50种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所有药品总收入的15%以内。对于规模较大(住院床位在30张及以上或设有多个专科)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用药,可配备部分其他常用药品,其品规数量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通用名总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县级综合性医院和县级专科医院,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的50种过渡期药品在门诊和住院均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药物的使用品种数量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以县(市、区)确定的50种过渡期药品总品种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其允许使用的其他药品销售按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执行,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在完善阶段,即过渡期结束后至2011年12月底,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过渡期间允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不得使用库存药品。首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过渡阶段结束后,其完善阶段参照第二批实施县(市、区)完善阶段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