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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更新时间:2023-02-05 18:50:14作者:百科知识库

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

A、某乙之父为原告

B、某乙为原告

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答案: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任何自然人皆具有当事人能力。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某乙是受害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为原告。某丙为侵害人,幼儿园亦需承担责任,故为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乙父与丙父皆为诉讼代理人。所以,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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