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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与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

更新时间:2023-02-05 17:43:16作者:百科知识库

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与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

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与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并低价卖给了丁。该手机应归_____。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査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情形中,所有权的归属问题。首先题目中的法律关系标明如下: 乙受甲的委托代为上号,但无权处分该手机,所有权仍归甲,乙未经甲的同意将手机赠送给丙是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的场合下,若丙想取得所有权只能依甲的事后追认或乙获得所有权或者依据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条件是:《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的丙不符合上文法条第二个条件,故所有权仍归甲。后该手机被小偷偷走后低价卖给丁,我们只需记住善意取得的动产只适用于合法占有(租赁、借用、保管等)的情形,脱离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盗赃物)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故无论丁是多少钱从小偷购得手机,都不构成善意取得,故该手机的所有权仍归甲。故本题答案选A。

本文标签:知识题库  公务员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