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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

更新时间:2023-02-03 10:19:17作者:百科

海上保险

对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因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根据契约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当发生海上灾害事故,造成船舶、货物、运费及其他海上财产损失或引起责任时,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范围对被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海上运输具有一定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各项和巨额的经济损失,使船舶所有人、货主、合作开发人,甚至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害。海上保险就是通过分散危险的途径,为受损方提供经济保障,使之避免蒙受不可预测的经济损失,从而保证国际贸易、经济合作和国际航运的正常进行。

发展简况

海上保险是伴随着贸易和海运事业的兴起而产生的。当贸易与海运相互分离的初期,就已提出了对意外损失给予补偿的问题。公元前 300年出现以船舶作抵押的借款制度。即在船舶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可向债主借款,待船舶安全抵达目的地后归还本利,如果船舶在中途沉没,则免付本利。这种借款的利率高于一般借款的利率。这种早期的损害补偿形式是海上保险的萌芽。1906年英国制订了海上保险法,其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在国际上有很大影响。   中国的海上保险事业,长期为外国所垄断。1885年李鸿章命令招商局集资创办“仁和”和“济和”保险公司,承保招商局所有船舶和货物。这是中国最早经营海上保险的本国公司。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人开设的保险公司已有相当数量,但业务几乎均操纵在洋商保险公司的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人民保险事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海上保险业务,与国外的保险公司加强了业务联系,建立了分保关系。现在,开办的海上保险险种已达10多种,创立和健全了一整套海上保险规章、制度和费率。

种类

海上保险主要有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障赔偿责任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和石油开发保险等五类。这些保险大部分都可以加保战争险或罢工险。

船舶保险

以船舶为保险标的(被保险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对保险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以及建造期间因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它包括船舶定期保险、船舶航程保险、船舶费用保险、修船保险、停航保险、造船保险等。英国船舶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的险别分得较细,主要有:综合险、绝对不负单独海损责任险、绝对不负损坏责任险、全损险等。中国的船舶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只有全损险和综合险两种险别。全损险负责赔偿因灾害、事故、船舶潜在缺陷,或船长、船员等人的疏忽而造成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综合险除负责这种全损外,还对因上述原因而引起的部分损失负责,并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碰撞事故引起的财物损害赔偿责任,救助费用和向第三者追偿的费用等给予赔偿。

运费保险

以运费作为保险标的。当船舶遇灾后,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无法收回的到付运费由保险人给予补偿。一般只以全损为投保条件,而且只按航程投保。

保障赔偿责任保险

简称保赔保险。是船舶所有人之间相互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这种保险主要承保海上保险单(保险人接受保险的正式凭证)不予承保的责任险,对船舶所有人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包括契约赔偿责任,法律赔偿责任,以及因事故而引起的费用、罚款等给予保障。它不仅赔偿财产的损毁,而且还负责对人身伤亡、油污损害、船员遣返等给予赔偿。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主要由船舶所有人互保组织“保赔协会”办理。国际上保赔协会很多,以英国居首。中国也已成立中国保赔协会。近年来,国际上有些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开始办理这种业务。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以海运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险别主要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平安险负责赔偿船舶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船舶发生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碰撞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货物装卸、转运时落海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等。水渍险除负责平安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则负责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意外损失。此外,对于不属于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如舱面险、进口关税险、交货不到险、拒收险等,可以按特别附加险另行加保。对于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如冷藏货物、散装油类等,可按货物的特殊需要,以特定条款规定承保范围予以投保。国际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大都采用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该条款于1982年1月1日作了较大的修改,在险别上取消了传统的分险法,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分别改作 “C”险、“B”险和“A”险。对保障责任采取列明风险的办法,比较清楚明确。“C”险保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基本责任;“B”险除“C”险责任外,还扩大保障海水、湖水或河水的损失等;“A”险等于原有一切险的保障。

石油开发保险

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风险的一种专业性的综合保险。主要对海上石油开发中各种流动、固定财产因遭受灾害事故而造成本身的损毁和费用给予赔偿。对于由此而引起的责任赔偿,也负责赔偿。这种保险的保险期间很长,从勘查、钻探、建设到生产阶段,前后可长达10多年。

海上保险契约

应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经保险人对承担的赔偿义务予以承诺而成立的协议。保险契约规定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赔偿责任和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的财产或利益具有利害关系,才能享受保险权利。在订立保险契约时,被保险人要据实申报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情况,以便保险人考虑是否同意订约,以及接受条件。如果申报不实或有意虚报,已订立的契约可以无效。

保险契约的书面凭证就是保险单。保险单上确切列明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保险期限或航程、保险条件等内容。船舶保险单不能转让,如船舶所有权变更,原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申请退保,另行办理新的保险。货物保险单可以随保险财产权益的转让而背书转让。海上保险中的船舶保险和货物保险契约均系定值保险契约,即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订立契约出立保险单时,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作为发生损失时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赔偿金额的确定,不受保险标的在受损当时价值涨落的影响。

参考文章

  •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
  • 保险期限的海上保险保险
  • 海上保险合同的类型保险
  •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保险
  • 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
  •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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