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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水利机构

更新时间:2023-02-02 17:04:28作者:百科

中国地方水利机构

中国各级地方政府中负责水利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政机构或事业机构。它们是同级政府的职能机构,或是上级政府派出机构,受同级地方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政府水利部门的业务指导。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政府的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本地区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在国家和上级水利部门的统一规划下,制订本地区的治理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

(3)负责地方举办的水利工程的基础工作和前期工作;

(4)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水质监测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治理山丘区和风沙区,保护环境,防治水土流失;

(6)负责本地区防汛抗旱和水文工作。

地方水利机构分为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和县(县、市、旗、区)三级。省级一般设厅或局,地级为局或处,县级为局或科。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的水利机构为国家行政单位。县以下的区、乡、镇政府设专职或兼职水利员。在小型水利设施较多,或水土保持任务重的区、乡、镇政府设水利管理站(组),其隶属关系,有的属县级水利局(科)的派出事业单位,有的是区、乡、镇政府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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