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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负担原则

更新时间:2023-02-02 21:32:35作者:百科

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的损失由排放污染物和造成破坏的组织或个人承担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原则。

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危害,而且会损害环境质量,为维护环境质量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诸如治理污染费用、环境恢复费用和预防费用。近几十年来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保护的投资越来越大。各国政府为保护环境对环境保护投资大都实行财政援助政策。有人认为,如果政府的财政援助数量过大,就无异于把污染者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大部分转嫁给全体纳税人。这既不合理,也不利于保护环境和资源。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7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因为实行这一原则可以促进合理利用资源,防止并减轻环境损害,实现社会公平。所以这一原则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承认,并被很多国家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订入法律。

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国际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污染者应支付其污染活动造成的全部环境费用。日本有人主张这种费用包括:防止公害费用、环境恢复费用、预防费用和被害者救济费用。理由是,作为损害环境和公民健康的加害者理应承担所造成后果的全部责任,这是社会道德和法理上的一般概念。另一种意见是,把一切环境费用都加在生产者身上会造成生产者负担过重,不利于生产的发展。持这种看法的人主张,污染者应负担两项费用: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后者所提出的污染者负担范围为多数国家所确认。

如何测算污染治理费用和污染损害程度,从而具体确定污染者所应负担的费用,在方法上和统计学上存在很多困难,在法律上如何规定也是个复杂问题。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环境的损害和受害者的损失,往往是许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长期散布、积累和联合作用的结果。这就使得人们很难对每一个特定污染者所应负担的费用作出精确的计算。

有些国家为防止污染者把支付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而转嫁给消费者,把污染者负担原则变成“消费者负担原则”,在法律上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促使生产者在改善管理和采用无污染工艺或少污染新工艺方面寻找出路。

污染者负担原则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三种方式:征收排污费或各种形式的污染税、赔偿损失、罚款(罚款具有赔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其中被广泛采用的是排污收费制度。

中国参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中国的环境污染主要是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社会主义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有义务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法律上确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任和促进企业对污染的治理有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包括污染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污染治理负有规划、指导、资助的责任;也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排污单位参加下,对区域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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