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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惠关税

更新时间:2023-02-03 16:59:51作者:百科

特惠关税

一国对来自有特殊关系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关税制度。又称关税特惠。

特惠关税最早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交往中,宗主国迫使殖民地附属国对其输出的商品按低税率征收关税,即片面的特惠关税。后来由于殖民地附属国的斗争,特惠关税表现为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相互之间提供的关税优惠待遇,即相互特惠关税。

最典型的特惠关税是1932年在加拿大渥太华签订的英帝国特惠制。规定英国对附属国输入的商品给予免税或减税优待,并以高额关税限制从附属国以外输入农产品;附属国对自英国进口的工业品给予减税优待,并提高自英国以外国家进口货物的关税税率。它是英国保证自己在附属国销售工业产品,垄断殖民地市场的强有力武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改为英联邦特惠制。1973年1月,英国正式加入欧洲共同体关税同盟,英联邦特惠制逐步取消。

国际上最有影响的特惠关税是1975年2月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洛美协定》缔约国之间的特惠关税。即欧洲共同市场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协定于1976年4月生效,有效期5年。当时的受惠国有46个。其主要内容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签字国的全部工业品和94.2%的农产品可免税不限量进入欧洲共同市场;而共同体向上述国家出口时不要求互惠,只享受最惠国待遇等。1979年10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1980年4月生效。其主要内容有:

(1)欧洲共同市场各国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受惠国生产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进口,并不要求这些国家给予“反向优惠”。

(2)欧洲共同市场对从受惠国进口的牛肉、甜酒、香蕉等产品,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免税进口配额,超过配额的进口部分则要征收关税。

(3)来源于受惠国中的发展中国家或欧洲共同市场内部各国的产品,在参加协定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加工制作以后,仍可被当作原产国的产品,享受特惠关税待遇。《洛美协定》的签订对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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