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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规

更新时间:2023-02-03 16:59:49作者:百科

财务法规

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有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在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各种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体现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要求,具有强制性,是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财务收支活动的准则和国家依法进行财政监督的准绳。

在中国,根据重要程度的不同,财务法规有些由财政部颁布,有些由国务院颁布,有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在不与国家统一的财务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带有补充性质的财务法规。财务法规的制定,必须服从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并且要适应经济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

中国财务法规的数量很多,其中主要的有关企业的财务法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

(1)关于调整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法规。即为了对国营企业的利润进行合理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调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如1978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1980年作了部分修改),1983年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等。

(2)关于成本管理方面的法规。即为了加强对企业成本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而颁发的一系列单行法规。这些法规作过多次修订补充,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53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195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强成本计划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1973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和《关于加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在总结现行各项有关成本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对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以及监督、制裁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3)关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方面的法规。即为了保证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完整和合理、节约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而制定的单行法规。在固定资产方面,1979年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1980年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产占用费的暂行办法》。在流动资金需用量的核定上,大都是在历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作出专门规定,并且在历年的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办法中加以补充。

(4)关于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法规。为了促进企业管好、用好各项专门用途的资金而制定的,包括对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的管理的各种规定。国家在一些文件中,还规定了各类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5)关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制方面的法规。为了督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国家在许多文件中对此作过规定。如1961年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对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专门列了一章。1981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1982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都是这方面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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