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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乡官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22 01:44:31作者:百科

中国古代乡官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任用地方人士为县以下各级基层组织的职事人员,以管理基层人户和有关各项事务的制度。乡官是对基层各级职事人员的统称。

乡官的起源甚早,据《周礼·地官》记载,周代已设有比长、闾胥、族师等职名,分别掌管基层五家、二十五家及百家的事务。春秋战国时期进入封建社会后,为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基层的需要,进一步发展为完备的乡官制度。乡官以基层组织的人户编制为基础,层层设置,下达人户,上统于县令,成为封建行政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建置沿革

春秋后期,齐国郊内以五家为轨,轨十为里,里四为连,连十为乡;郊外三十家为邑,邑十为卒,卒十为乡,各设长正,以司其事。战国时,秦用商鞅变法,五家为伍,设伍老;两伍为什,立什长;十什为里,置里正。秦始皇合并六国完成统一后,在全国实行郡县制,县下普遍设立乡、里两级基层组织。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各一人,掌一乡事务,里有里正,里中人户仍沿前例编组什伍,以伍老、什长管辖,组织更加严密。两汉、魏晋、南朝的乡官体系,皆因袭秦制。

南北朝以后各代乡官的建置及名称屡有变化。北魏于太和十年(486)立三长:五家为邻,立一邻长;五邻为里,立一里长;五里为党,立一党长。北齐十家为邻,五十家为闾,百家为族党,以党族、党副各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共领百家,并在城邑千户以上之处置里正二人,隅老四人。隋制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设里正、党正,职同闾正、族正。唐代县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设里正、乡耆。里下按村设村正,城邑每坊有坊正,皆各一人。五代后周以百户为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宋初以里正、户长、耆长等主持乡里事务。熙宁三年(1070)令十家编一小保,五小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别设保长、大保长及都保正、副。后改为二百五十家一大保,下辖五小保,并参用户长、甲头等职。元代县以下为乡、都两级,乡有里正,都有主首。城市为隅、坊两级或隅一级,有隅主、坊主。此外城乡皆立社,分隶都、坊之下,每社社长一人。明代为里甲制,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里为十甲,各设里长(城关地区称坊、厢长)、甲首。洪武二十七年(1394)里增老人一职,选里中50岁以上老人担任,三、五名不等。清代实行保甲制,规定十户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保,设牌长、甲长、保长各一人,但各地的实际职名相当繁杂。另有乡约,按自然村聚落设置或与保长并置。

主要职掌

乡官作为封建国家基层组织的公职(汉魏时期成为半公职人员),总揽基层政治、经济、司法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一切事务。主要职责有如下几项:

(1)管理户口。包括审造户口册籍和查核所辖人户人口。户口是封建国家课取赋税、调发劳役和组织军旅的基本依据,历来受统治者的重视。汉代一年一造户籍,由乡官组织民户到县核实。唐代改为三年一造,里正负责“按比户口”。明代每十年一造黄册,甲首填写清单,送里长汇造成册,上呈州县,最后达于中央。清代采用循环册查核户口,保甲长对手中户册随时查核填注,每逢季末或隔半年赴县呈报,同时倒换册簿。如果脱漏户口,乡官要受处分。秦时判罚“赎耐”,南朝刘宋规定失职者拘做苦工,隋有户口不实“乡正里长皆流远配”的令文。明代在脱户处分上对里长的惩罚甚至重于县吏。

(2)征调赋役。秦汉、魏晋、南朝皆以乡啬夫主管本乡赋税。唐代里正,宋代里正、户长、保长,元代社长、都主首等,也先后承担催驱赋役的任务。明代按里甲编制摊派力役,由里长甲首率领应役,并责成里长(前期还有粮长)主持本地田赋粮石的征收解运。清代不征人丁税,田赋原则上官收官解,但保甲长仍须配合官府催督纳户完课。为了保证税源,乡官常兼职“劝课农桑”,主要有检查农业生产情况、防止荒芜土地,课种桑麻,设置管理义仓等项内容。

(3)维持乡里治安。秦汉以游徼职司“循禁盗贼”,里正负责检查所属人户的言行,民有所谓“善事”、“恶事”,立即报告上级官府,并采用“什伍连坐法”,迫使基层人户相互监督。秦汉以后,各代均把“察奸弭盗”、“检查非违”作为乡官的基本任务,根据其直接控制人户的特点,要求通过日常稽查,诸如出入盘查,值更巡夜,捕拿“盗贼”,犯罪告发等方式,达到巩固基层封建统治秩序的目的。宋代规定同保内犯“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等案件,要随时纠告。元、明、清代也有类似令文。这里所说的“盗贼”、“非违”、“恶事”,主要指人民的反抗活动及其他不利于封建统治的行为。

(4)兼理司法。历代乡官都参与基层司法活动,有一定的审判权。秦汉啬夫接受诉讼,查讯当事人,但无权判决。唐代里正、坊正有权调解处理户婚、田土、斗殴之类的民事案件,元、明、清沿用不废。明代还规定,乡里词讼不经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即为“越诉”,要给予“笞五十”的处罚。如果当事人对乡官裁决不服,仍可上诉地方官府,但官府对乡官的意见要予以考虑。刑事案件由县审判机关直接审理,乡官有查报验证之责。

(5)宣布封建教化。即对乡民进行封建主义的教化劝导,以加强思想统治。秦汉的三老掌教化,因其有“劝导乡里,助成风化”的作用,被称为“众民之师”。元代社长在劝农的同时兼掌“维持风纪”。明代里中设申明亭和旌善亭,里老定期宣讲,遇“怠惰不务生理”和违反封建道德的行为,里老有权惩治。清沿明制,以乡约主其事,并增加每月朔望宣讲皇帝谕令和有关律条内容,在实际执行中,教化与司法职责经常结合进行。

选任和待遇

为扩大封建统治的社会基层和保证封建国家政令在基层行之有效,历代均强调以地主阶级人士充任当地乡官,尤其是辖户较多、事权较重的职务。但具体办法和待遇地位随时代变化而有所不同。

中唐以前的乡官,一般由乡里推举报官认可,或由地方官府直接任命产生。任职者多是当地豪强或有影响的宗法地主。如汉代三老的人选是“年五十,有修行,能率众为善者”;北魏的邻里党长“皆豪门丁多者为之”,唐代里正由县官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这一时期乡官的社会地位较高,身份近于官吏,待遇可分为两类:

(1)有官秩和俸给,如啬夫。汉代规定治大乡者秩百石,乡小者百石以下。三国时,魏的啬夫为第八或第九品。

(2)无固定俸给,有复免徭役的权力和其他优礼待遇。北魏邻长复(免除徭役)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汉代三老除免徭役,还常得皇帝赐爵、赐田帛,并可上书言事。

宋代以后,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官僚制度的强化,乡官的身份渐降为职役。由官府按各户资产高下、人丁多寡佥点派充,定期轮换。北宋以一等户轮充里正,二等户轮充户长。元代里正、主首的役期有周年一更和半岁或一季一更多种,充任时“各验丁产,先尽富实”。明代一里之长也由丁粮多者十户轮当。这一时期基层职事的身份具有两重性,作为职,可以“在官”之人行使封建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统治基层人户;作为役,必须无条件承担封建义务,供职而不能领取俸给或其他报酬,在科役日繁的情况下,还要冒赔累破家的风险。由于这一原因,自宋迄清,常出现富户上户逃避佥点,将职名转嫁给中下户承担的现象,尽管各代均下令禁止,实际很难杜绝。这一时期的充任者主要是中小地主,有时还包括一般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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