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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税收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22 01:43:14作者:百科

中国近代税收制度

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的清政府到国民政府时期的税收制度。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自然经济遭受破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开始有所发展。税收制度也随之发生重要的变化,由以田赋为主逐步转向以工商税收为主。

清代后期(1840~1911)

田赋虽仍为正供,但田赋附加名目繁多,主要有:

(1)按粮津贴,如咸丰四年(1854)田赋一两加征津贴一两。

(2)厘谷,主要行于云贵地区,附加10~20%。

(3)亩捐,主要行于苏皖等省,每亩加捐20~80文,有的高达400文。

(4)沙田捐,行于广东沿海,每亩加征银二钱。

(5)其他还有借征与浮收,有的地区漕粮浮收达一倍以上。太平天国起义以后,田赋下放地方管理,地方田赋附加,常为正赋的一、二倍。清代后期,相对于五口通商成立的新海关的海关税,称原有内地货物通过税性质的旧关税为常关税。海关税中的进口税与出口税的税率均为5%;子口税、复进口税税率为2.5%;吨税也称船钞,“每吨纳钞一钱”;洋药厘金,即对进口鸦片征收的厘金,连同正税每百斤征银40两。关于盐税,则改“引”行“票”,引商为世袭,票商则不论何人,经批准后均可运销。并实行盐税抽厘和食盐加价,以增加盐课收入。还加征茶税和茶厘以助军饷。对内地生产的鸦片,征收土药税,每百斤抽55两。此外还有矿税、当税、烟酒税、田房契税等。厘金是太平天国起义以后清政府新创设的一种商税,原为值百抽一,故叫厘金,以后税率有的地方高达20%以上。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具有明显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特征,其表现是:

(1)封建割据,地方税收管理权增大,中央管理权限缩小;

(2)丧失了税收管理的独立自主权。海关受帝国主义控制。中央税收管理机构仍为户部(1908年改为度支部),其下设十司分掌各税。盐税另设盐政院管理。关税设海关总税务司管理。地方各省主管税务的官员为藩,也称布政司,设厘金局专管征收厘金,各府县及各口岸分设局卡。

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

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7)

这一时期国家的主要税收为帝国主义列强所控制,地方军阀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苛捐杂税层出不穷,人民负担繁重。田赋仍为正供,包括地丁、漕粮、租课、差徭和杂税等。初期田赋将清末征收的各种附加并入正赋征收,以后又出现新的田赋附加税,而且名目日繁。据统计,浙江有 74种,江苏有105种之多。附加税额虽明文规定不超过正赋的30%,但各地方实际大大超过正赋。军阀政府还采取田赋预征的办法苛税于民,最初是一年预征一、二次,以后一年预征数次。如广东嘉应县1925年预征到1928年,福建兴化县1926年预征到1932年,四川梓桐县1926年底已预征到1957年达31年。北洋政府虽对田赋进行过某些整理,归并税目、限制附加税额等,但旧的附加并入正税后又出现新的附加,农民负担更加沉重。这时的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子口税和吨税。鸦片厘金和沿岸贸易税仍沿用清末税制。此外还征收常关税,多由各地方自行规定,税率高低不一。盐税也沿用清代盐法,包括正税和附加,附加名目亦多,有中央附加,外债附加,地方各种附加(如军费、教育费、筑路费、慈善费等),附加额超过了正税。各地方征收的厘金包括坐厘、行厘、货厘、统捐、税捐、铁路捐、货物税、产销税、落地税、统税等,税率各地不同,低的2.5%,高的达25%。当时全国有厘卡784个,分局卡达2500处之多,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发展。对烟酒实行专卖与征税并用,矿税、房税、茶税、当税、牙税、契税等照旧征收。并开征两种新税:一是印花税,课征对象包括发货票等36种凭证;二是通行税(运输税),按运费客票价格征收。至于其他各种苛捐杂税更是不胜枚举。

这一时期在税收管理方面,开始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1913年,北洋政府整理税制,公布国家税与地方税税法草案,次年又加修订。属中央管理的国家税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业税等17项;属地方管理的地方税有:田赋附加、商税、牲畜税、粮米捐、土膏捐、油酱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鱼捐、屠捐、夫行捐及其他杂捐税共20项。新设的国家税有:印花税、登录税、继承税、营业税、所得税、出产税、纸币发行税;新设的地方税有:房屋税、入市税、使用物税、使用人税、营业附加税、所得税附加税等。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1923年又根据当时的宪法规定,发表整理税制计划书,划分中央、地方税收,税种略有简并调整,但均未能付诸实施。

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

这一时期的税制,一方面对原有税种进行整理改革;另一方面为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开征了一些新税种。土地税整理田赋附加,取缔摊派,并于1941年实行田赋改征实物以适应当时财政经济的需要。每元折征谷四市斗,或小麦二市斗八升。1930年颁布土地法,规定开征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地价税的税率为15~100‰不等。首先在上海、青岛、杭州、广州和广东省开办。开展整理地籍、土地陈报和田赋推收(即土地产权转移时,田赋也随之转移)。从1928~1930年,国民政府与帝国主义国家签订新的关税条约,获得有条件的自主关税权,使用新的关税税率。为了满足抗日战争财政需要,除实行田赋征实和粮食征购外,于1942年开征战时消费税和实行盐专卖。在商品货物税方面,于1931年创办棉纱、火柴、水泥等项统税,实行一物一税,一次征收。以后统税范围逐渐扩大,包括卷烟、啤酒、棉纱、麦粉在内。1939年将统税改为货物税,以后将烟酒税、矿产税、战时消费税等均并入货物税。在直接税方面,于1936年开征所得税,包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二类薪给报酬所得税;三类证券存款所得税;四类财产租赁所得税(1943年开征)。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还增加了一时所得税。1938年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1947年停止,改征特种过分利得税。1940年开征遗产税。1928年裁撤厘金,为弥补厘金损失,开征营业税,1931年公布营业税法,将营业税列为地方税,1942年又改为中央税,1946年又将营业税划分为二:一般商业营业税归地方征;特种营业税由中央统一征收。印花税由国民政府财政部征收。此外属于地方征收的税还有:契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筵席税、娱乐税以及各种杂捐税。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体制,1928年起实行中央、省两级财政体制,明确划分国家税与地方税。1934年确定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将田赋附加、房捐、屠宰税、印花税与营业税的30%列为县税。1942年又改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级。1946年恢复三级体制,增加了县的税收收入。税务管理机构,在中央财政部设直接税署、赋税司、税务署、关务署、缉私署、盐政司、专卖事业司分管各税和专卖事务。在地方设立与中央相应的机构。在税收征管方面,设立了纳税登记制度、复查制度、纳税制度、检查制度、簿籍管理制度等。

参考书目
  1. 吴兆莘:《中国税制史》,商务印书馆,上海,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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