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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更新时间:2023-03-22 01:05:32作者:百科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中国近代史上清王朝统治集团中的一种反动思潮。洋务派产生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是清王朝统治集团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相互勾结的产物。它的基本主张是要求在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增添一些资本主义的皮毛,即所谓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与此相应,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主张是礼、法并用,宽猛相济;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以适应镇压农民起义与办洋务的需要。在洋务派的人物中,其法律思想较具代表性的有曾国藩(1811~1872)、李鸿章 (1823~1901)、张之洞1837~1909)、刘坤一(1830~190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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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纲常名教

当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见洪秀全)猛烈冲击清王朝统治秩序时,曾国藩呼吁地主阶级共同来维持纲常名教。他说:“自唐、虞、三代以来,历世圣人扶持名教,敦叙人伦,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然如冠履之不可倒置。”19世纪末,资产阶级改良派发动变法维新运动,张之洞也以封建秩序卫道士自居,写了《劝学篇》,宣扬“三纲为中国神圣相传之至教,礼政之原本”,顽固地以纲常名教对抗维新派兴民权的思想。在纲常的名义下,维护清王朝现存的统治秩序,是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出发点。

礼、法并用,宽猛相济

曾国藩、张之洞等人一般都具有礼治、隆礼的观念。曾国藩鼓吹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应一秉于礼。他认为“礼”可以将人人纳于轨范之中,从而起到巩固清王朝统治的作用。所以,他在用刀兵峻刑血腥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同时,又大讲复礼、隆礼。在礼治的观念下,他们有时也主张对于良民的一般狱讼,应稍示宽仁。1901年,张之洞和刘坤一在其会奏中,向清廷提出“恤刑狱”的建议,指出这是关系结民心御强敌之事,显然是想借此以缓和阶级矛盾,笼络人心。

但是他们并非单纯主张宽仁,而是主张礼、法并用,宽猛相济。尤其是在发生农民起义时,则都强调要济之以猛,兼用申、韩之术。曾国藩就提出:子产、诸葛亮、王猛,“皆用严刑,以致乂安”。因而主张用严刑峻法和血腥屠杀去扑灭农民起义。李鸿章对于农民起义和一切可能危及清王朝统治的行为,也力主从严惩办。他曾建议郭嵩焘:“粤中乱民极多,宜用重典”。张之洞同样主张惩乱民要以刚断疾速为功。

中体西用

洋务派虽以封建卫道士自居,但又认为在“万国交通”的形势之下,不能一切拘泥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为适应办洋务的需要,他们主张在以纲常名教为本的前提下,可适当地采用西法。如曾国藩提出“道”、“礼教”是不能改变的,但在器械、财用、选卒等方面,则不必拘泥于故迹陈规。李鸿章也讲要自强则必先变法,并且吹嘘办洋务是“圣之时”。根据这种观点,奕?、曾国藩、李鸿章等人,除了进行造船制炮、办同文馆、译西书等活动外,在法律领域也开始采用西法。由于办理外交事务的需要,他们首予重视的是“公法学”。为此,他们聘请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27~1916)任同文馆国际法教习,并出版了丁韪良、傅兰雅(英国人,1839~1928)等人翻译的有关国际法的书籍。李鸿章还建议派员赴西欧学习“公法学”。

张之洞对曾国藩、李鸿章的主张,又有所发展。张之洞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一观点出发,提出:“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法者所以适变也,不必尽同”。“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在不违反纪纲伦常的条件下,他也认为可适当采西法,而他首先考虑的也是“公法学”。他感到在办理中外交涉时,中国缺乏谙熟公法的人,于是建议清朝廷应讲求“公法之学”,“以资自强而裨交涉”。1901年,清廷作出“变法”的姿态。张之洞、刘坤一在其筹议变法的会奏中,又进而提出参酌西律,改进中国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恤刑狱”为名,拟定了“禁讼累”、“省文法”、“省刑责”、“修监羁”、“重众证”、“改罚锾”等 9条“变法”措施。其中的省刑责、修监羁、改罚锾等项,系参照西法而提出的。关于采用西律,他们则建议清政府聘请西方各国的“名西师”,博采各国法律,为中国编纂矿律、路律、商律及交涉刑律。这也是从办洋务的需要考虑的。

1907年清王朝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编纂了一部《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因该法有些条文同中国的封建纲常伦理有所抵触,引起了张之洞的反对。他指责这部诉讼法“于中法本原似有乖违”,“坏中国名教之防”,“悖圣贤修齐之教”,“纲伦法斁,隐患实深”。于是他又重申修订法律,“仍求合于国家政教大纲”,仍须按“有体有用,先体后用”的精神办事。可见洋务派的“变法”和采用西方法律是极有限的,同资产阶级改良派采用西法的主张有着原则的区别。

屈从外国,损害中国司法主权

洋务派成员的情况比较复杂,他们同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复杂。他们为了保护本集团的利益和维持清王朝现存的统治局面,同外国殖民势力既相勾结,又有一定的矛盾。而且,近代中国是由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共同支配的半殖民地社会,洋务派或其中的某一集团同某一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的利益相一致时,又可能同另一外国的殖民利益发生矛盾,对另一外国的侵略行为表示异议或采取抵制的行动。但是就其处理中外关系的基本倾向而言,则是力求维持和局,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屈从外国,损害本国主权及民族利益。曾国藩、李鸿章等人在办理涉外案件时,所恪守的原则就是守定所谓的“和议”,委曲求全。譬如,曾国藩办理天津教案时,在外国殖民者的恫吓要挟之下,处处屈从忍让,以杀戮中国人民20人,处罚天津地方官,赔偿数万元的代价,去满足殖民者的无理要求,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损害。李鸿章在办理云南马嘉理案件时,辱国丧权更甚于前者,被迫签订《中英烟台条约》。除“惩凶”、赔款等以外,该条约还规定,凡是中国发生的有关英国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使馆有权派人前往“观审”,如果“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这就给予了外国人进一步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权力,使中国主权再次受到损害。在义和团运动发生时,张之洞、刘坤一则通过买办官僚盛宣怀与各国驻上海领事,商定所谓《东南互保章程》,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联合,反对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这些言行,显示了洋务派的法律思想是具有一定的买办色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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