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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

更新时间:2023-03-21 22:28:47作者:百科

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

简称欧安会。为缓和东西方在欧洲的对抗而召开的国际会议。

苏联与东欧国家在1954年11月首次提出召开欧安会的建议,60年代又多次提出这一要求。主要目的是想通过欧安会迫使西方国家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形成的欧洲政治领土现状。对此,西方国家也相应提出有条件地举行欧安会的反建议,如要求接受美国和加拿大参加会议,把人权和个人自由问题列入议程等。随着东西方关系的缓和,1972年5月苏、美达成召开欧安会的协议,同年11月至翌年6月举行欧安会筹备会议。正式会议分三个阶级举行:第一阶段是各国外长会议,于1973年7月3~6日在芬兰赫尔辛基举行,原则通过会议议程,决定将讨论欧洲安全、经济合作、人权和文化交流、续会等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二阶段是专家会议,于1973年9月18日~1975年7月21日在日内瓦举行,经过2000多次专家组会议的反复讨论,草拟出《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的最后文件》(简称《最后文件》);第三阶段是欧安会第一次首脑会议,于1975年7月30日~8月1日在赫尔辛基举行,主要是通过并签署了上述的欧安会《最后文件》,又称《赫尔辛基宣言》。通常所说的欧安会即指这次首脑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欧洲31国(阿尔巴尼亚没有参加),以及美国、加拿大、土耳其和塞浦路斯共35国。

欧安会最后文件的内容包括:

(1)关于欧洲安全的《与会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宣言》,以欧洲各国“边界的不可侵犯性”、“平等主权”、“领土完整”、“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部事务”、“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等作为处理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还通过了《建立信任措施以及有关安全与裁军的某些问题》和《地中海的安全与合作》等文件。

(2)《关于经济、科学、技术和环境方面合作》的文件,强调与会国将促进“尽可能广泛的多边基础上的贸易”,并减少和消除“发展贸易的各种障碍”。

(3)关于《人道主义和其他方面的合作》的文件,要求与会国保证尊重包括思想、道德、宗教和信仰在内的基本人权及基本自由,并对人员接触、旅行、通婚、新闻记者活动、文化和教育交流等作了具体规定。

(4)关于定期召开欧安会续会,以检查会议协议执行情况。根据这一规定,于1977~1978年在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1980~1983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先后召开过两次欧安会续会。第三次续会于1986年11月在维也纳举行,1988年1月22日维也纳续会开始了第五轮会谈。最后文件集中反映了东西方在两大问题上的分歧与妥协:一是苏联与东欧国家主张欧洲各国“边界的不可侵犯性”,西方虽接受了这一原则,但坚持加上限制性的规定,即有关国家根据协议并通过和平方式可以对它们的边界作某些调整;另一是西方国家坚持的“尊重人权”、“人员和文化交流”的规定。双方把这两个问题作为交换条件同时纳入《最后文件》,相互作了妥协。故欧安会的协议被称为“一揽子交易”。会议还决定自1989年3月开始就欧洲裁减常规军备问题进行谈判,并再次举行建立信任安全措施会谈。

欧安会的召开和《最后文件》的通过,是70年代东西方关系缓和的产物,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形势发展的结果。它有助于进一步发展东西欧各国人民之间的联系与交往,并为东西方解决国际争端与加强欧洲合作提供比较稳定的多边协商渠道。《最后文件》对与会国家不具有条约性的约束力,它所宣布的许多原则在东西方国家中各有不同的解释,双方对欧安会的评价、倾向也各不相同。苏联强调会议“记录了从冷战转向国际局势缓和的积极成果”,它确认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和战后形成的欧洲现状。而西方则认为有关人权和人员交流的规定,为东欧国家“持不同政见者”提供了武器,可以长远影响东欧各国政局的发展。

90年代随着东西方关系进一步缓和,欧安会第二次首脑会议于1990年11月19~21日在法国巴黎举行。欧洲32国和美、加签署了《新欧洲巴黎宪章》,对1990年10月两德统一表示满意,宣布欧洲冲突、分裂的时代已经结束。会议决定通过部长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外长会议,作为欧安会政治协商的中心;在维也纳设立防止冲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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