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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更新时间:2023-02-03 11:01:13作者:百科

家庭

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婚姻构成最初的家庭关系。由于出生事实,又产生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也可因收养建立拟制血亲而形成。

古代家庭

欧洲的家庭制度可追溯到罗马法的家父权制度。罗马的家父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如对家庭成员生杀予夺、出卖、决定婚姻和掌握财产等。

中国奴隶社会存在的家长制家庭,同罗马的家父权制度有很多类似之处,如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家务管理权,对子女的主婚权和对家属的惩戒权等。两者根本不同的特点是:罗马家父权制度以家长的权力为中心,中国家长制家庭则以宗族的血缘关系为中心,并与宗法制度相适应。周代以后,由于奴隶社会的宗法制度逐渐被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所代替,在家族制度上,一方面,确立以男系嫡长子孙血亲关系为基础的宗族制度,宗族的主要职能是祭祀祖先,兼有经管族产等经济职能;另一方面,确立以亲属间共同生活为基础的家族制度,即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上的共同生活组织。它们是社会的基础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组织亲属间的共同经济活动。

根据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代律例,家庭是由家长与家属构成的共同生活团体,家产为家长与家属共同所有。对外家长为家庭的代表,如向国家纳税、与别人签订合同(契)等,对内其尊长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家庭成员彼此之间,尊亲属侵犯卑亲属罪轻,卑亲属同样侵犯尊亲属则罪重。伤害远亲罪轻于对近亲进行同等伤害,盗窃远亲财物罪又重于盗窃同样的近亲财物。亲属关系的远近尊卑根据服制决定,并得到法律的承认。

现代外国家庭

现今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家庭制度,其家庭成员仅有两代,即只包括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日本和瑞士民法则仍采用传统的家庭制度。按照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规定,凡隶属于同一户籍的亲属团体,就称为家庭。家庭与户籍一致。其成员可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仍是家庭成员。仅有户主,并无家属,也承认是家庭。按照《瑞士民法典》规定,家庭必须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共同经营家庭生活的各个人,可以组成家庭。家庭有家长,由法律、协议或习惯予以确定。家长有制定家规及其执行权,并负有保护家属财产的义务。法律还规定实行家产共同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第3章规定的家庭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在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夫妻财产关系(见夫妻财产制)方面,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事实而发生。养子女与养父母虽不是自然的血亲关系,而是基于收养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但法律上视同父母子女关系。根据保护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婚姻法》禁止歧视、虐待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表现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的财产关系表现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成员除父母子女外,还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姊妹。《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见扶养)。

关于家庭的财产问题,由于中国家庭的构成的成员不同,有些家庭仅有夫妻共同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有些家庭除夫妻共同财产和未成年子女财产外,还有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有些家庭除上述财产外,还有属于全家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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