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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更新时间:2023-02-03 10:05:43作者:百科

税收

税收是国家依据社会职能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规范形式。它由互相联系的分配主体、分配对象、分配依据和分配形式四个要素构成:

(1)分配主体。税收的分配主体是国家。在社会再生产中,国家作为有形的组织,代表社会的公共需要(包括阶级需要),为了满足这种公共需要,它必须支配一部分剩余产品,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过程,并形成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2)分配对象。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用于社会的公共需要并在社会各阶级之间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构成税收的分配对象。剩余产品的数量决定着税收分配的范围和规模。没有剩余产品,税收就会失去存在的物质条件。由于剩余产品作为国民收入的组成部分没有确定的数量界限,实际生活中的课税对象多种多样,有销售收入、企业利润、个人收入、交易行为和财产继承等。

(3)分配依据。在社会再生产中,国家执行必不可少的社会职能,并依据社会职能参与分配。执行的社会职能越多,在剩余产品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就会越大,反之则越小。国家执行的社会职能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而扩大,无论哪一个阶级充当社会代表,都必须执行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社会职能,包括保护社会和平、维持社会秩序、兴建公共工程、举办公共事业、管理经济活动等。

(4)分配形式。税收分配的形式由国家用法律加以确定。内容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等。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税种,同类税种的集合形成税系,各税系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分布及其相对地位形成税制结构。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的形式存在区别,它使税收分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并与国家最初以社会职能为依据的其他分配形式区别开来。

在中国文字史上,“税”字什么时候被创造出来没有明确的记载。据史学家初步考证,殷墟甲骨文和商周金文中没有发现税字。它的最早运用,当推《春秋》所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的“初税亩”,嗣后是《左传·哀公二年》的“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庞税焉”。二者均发生在春秋中期以后,彼此相隔一百年,一在鲁国,一在晋国。税字的原始意义相当于“脱”,引申为“舍”、“释”、“遗人”之义,用在征敛上就是疏送、给人一份财物。后来与贡、赋混用,释为赋、敛、租等等。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税字的意义不断简化,在现代汉语中基本上成为税收的简称。

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作为国家参与分配的主要形式,大致是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期产生的。这一时期的社会条件是:

(1)生产力的发展使剩余产品成为普遍现象,绝大多数劳动力都能提供数量不等的剩余产品,使国家征税具有了经济基础;

(2)土地私有制逐渐代替土地国有制,奴隶主的国家经济逐渐演变为封建的地主经济,使国家行使职能的物质需要难以靠国有土地的产出来满足,只能采取税收形式参与私有经济或非国有经济的收入分配;

(3)国家的社会职能与经济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经营进一步分离并趋向稳定,相应地建起了比较完备的国家机构,使国家有力量组织较大规模的征税活动;

(4)商品交换有了较大发展,使税收分配的形式比较规范。随着这些条件的成熟,税收也逐渐出现。

在中国,较为规范的税收形式始于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实行的初税亩。在欧洲,出现在罗马帝国奥古斯都执政时期(公元前27~公元14)。在此之前,奴隶主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国有土地,如中国古代的贡助彻,即所谓“相地宜所有以贡”。当时的商品交换尚不发达,且官营占主导地位,因而“市廛而不税,关讥不征”。在欧洲,征税以前也存在官产收入、特权收入等形式。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期,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税收产生的条件已经成熟。贡助彻制及官产收入和特权收入等自然而然地转变为税收。

税收理论是人们在实践中积累的税收知识的总和,反映人们对税收现象的认识过程和对各种税收现象本质联系的描述,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阶级倾向。

中国古代税收思想

在中国,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比欧洲罗马帝国早500多年,对税收理论的认识也先于欧洲。主要有:

轻税治国

主张“轻税富民”,认为只有人民富裕,国家才能富强。尽管这种思想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的多数朝代都不能见诸实践,但在税收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这种主张多出自历代儒家学派,被奉为治国安邦的重要原则之一。春秋时期,孔丘曾主张“敛从其薄”,反对竭泽而渔。他的学生把他的治税思想概括为“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孟轲不仅主张“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孟子·尽心上》),而且提出税收规范问题,要求“取民于有制”。孟轲之后的荀况,汉朝的董仲舒和司马迁,唐朝的李翱都主张轻税富民,且观点更加完善和系统。宋朝以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税制的演变,税种税目日趋繁杂,税收负担不公平的现象日趋严重,轻税富民思想逐渐演变为适度税负和公平负担的主张。见轻徭薄赋。

重税治国

与轻税思想相反的一种主张是“富国贫民”,主要代表人物是战国时期的商鞅、韩非等。商鞅认为富国、强国和治国是同义语,“强者必富,富者必强”。而要使国家富强,就要使人民贫穷。“贫者重尝”,便于驱使。即贫穷的人民为了求生必须加倍劳动,富了就会对赏赐不在乎,也不再劳动,对国家不利。因而商鞅主张实行重税,使人民“家不积粟”,为生活努力操劳。韩非认为人生来就自私自利,个人欲望无止境,不可能得到满足,而且富裕会使人懒惰。因而也主张治国必须重税,认为轻税和轻刑一样有害。另外,东汉时期的荀悦也主张重税,认为减轻税负只是使豪强地主得到好处。他说“文帝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豪强也”(《申鉴·政体第一》)。但他的重税政策是针对豪强而言的,与商鞅、韩非的“富国贫民”政策不同。重税治国思想在中国古代学术界虽然不占主要地位,但历代封建王朝大都奉行重税政策。

均贫富

主张用税收均衡社会财富。孔丘提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意即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会造成社会不安。后来有许多理财家和改革家如荀悦、苏绰等都主张用税收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这种均贫富思想包括两层意思:

(1)财富多者多纳税,限制土地过分集中,减轻穷人的税负;

(2)按照土地和财富多少征税,使负担均衡。中国自秦汉以后,豪强兼并土地现象日趋严重,限田产均贫富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均贫富的税收思想反映了当时的斗争。它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能改变豪强地主的兼并,但经常成为经济改革和税制改革的起因,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重农抑商

也称“重本抑末”,是中国古代注重农业限制商业的一种思想。认为农业是生产物质财富的本源,人类摆脱自然统治的起点是从种植食物开始的,农业生产又为人类提供基本的生活资料,构成大工业出现以前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重农抑商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荀况等。他们都主张为鼓励农业而对商业实行重税,限制商业的发展。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重农抑商思想受到后来的理财家批判。如明朝的徐光启认为商业的发展对社会没有害处,不能因注重农业而限制商业。王源提出:“本宜重,末亦不可轻。假令天下有农而无商,尚可以为国乎?”(《平书订·财用下》)。重农抑商政策在古代曾起过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积极作用,在近代则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西方国家税收理论

主要包括古典学派税收理论、凯恩斯主义税收理论、供给学派税收理论。

古典学派税收理论

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产生于17世纪中叶,完成于19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W.配第、A.斯密、D.李嘉图。他们的税收理论与其经济观点相一致,反映了由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变,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推进的历史趋势,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主要内容有:

(1)关于税收性质。古典学派将税收视为维护国家荣誉和社会文明的费用。配第认为税收是国家必要费用的来源之一;斯密认为公共资本和土地,即君主或国家所持有的两大收入源泉,既不宜用以支付也不够支付一个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费用。那末,这种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取自于这种或那种税收;李嘉图则认为税收是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产品中由政府支配的部分。

(2)关于税收来源。古典学派认为税收来源于土地和居民劳动收入。斯密认为:各种税收,归根结底,必定由地租、利润和工资这三种收入来支付。整个税收也相应分为地租税、利润税和工资税三个系列。地租税和利润税来自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对劳动工资直接所课的税,虽可能由劳动者垫付,但最终要由雇主的利润支付”(《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他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已经接触到税收的本质。

(3)关于税收原则。该学派从促进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论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应该采取的税收原则,其中以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影响最大,在很长时期内成为西方税收理论的“真理”。其内容是:平等原则,每一个有纳税能力的国民都应该按照自己在国家保护下享得收入的比例,缴纳赋税;确定原则,政府应将纳税的数额、征收方法和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明白无误地告诉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便利原则,征税应该使纳税人感到方便,收税时间和手续要便利,征收最少费用原则,各种征收费用要尽量节省。见古典学派税收思想。

凯恩斯主义税收理论

以英国经济学家 J.M.凯恩斯为代表的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一个流派的税收观点。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日趋尖锐,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作用完全失灵,使资本主义的供求关系遭到严重破坏。为了维持资本主义制度的生存,凯恩斯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办法是用增发公债吸收社会资金,增加政府投资,弥补私人投资不足,用税收调节收入差距,提高消费倾向,增加有效需求,促进供求平衡,以消除资本主义相对过剩的危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积极推行凯恩斯主义,收到一定效果。到70年代以后,面对资本主义的滞胀现象,凯恩斯主义完全失灵。见凯恩斯主义税收思想。

供给学派税收理论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出现了生产停滞和通货膨胀并存的局面,凯恩斯主义失灵,供给学派应运而生。该学派认为,只要充分发挥市场对生产要素供给和利用的调节作用,供给和需求会自然保持平衡。因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生产要素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谋取报酬,增加实际收入,而报酬和收入的增加同时就会创造需求,税收应该成为增加供给和收入的工具。供给学派承袭了“供给创造需求”的老观点,自己并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它所以名噪一时,是由于在资本主义经济无法摆脱“滞胀”的情况下,这种理论作为摆脱滞胀的一种主张很快被美、英等国政府所接受,并形成一种政策加以贯彻,引起人们的注目。此外,供给学派对政府开支、经济体制和税收存在弊端的批评均有独特的理论分析和政策见解。见供给学派税收思想。

马克思主义税收理论

主要指K.马克思、F.恩格斯和Β.И.列宁的税收理论。他们没有专门的税收著作,对税收的论述散见在有关文章中。

马克思、恩格斯有关税收的论述

(1)税收的社会性质。税收是与上层建筑相关的分配关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下形成,具有经济和社会的各种因素。马克思、恩格斯从不同角度对税收的社会性质作了不同的论述。他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税收是剥削阶级参与国家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分配的经济形式;是政府机器存在的经济基础;是社会生产费用,“这些生产费用国家靠捐税来抵偿,而税收的来源是国民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511页)。

(2)税收的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税收主要有以下作用:第一,它是资产阶级争取民主权利的经济手段。在中世纪,赋税是新生资产阶级强迫封建国家作出让步的手段,在现代国家中,纳税成为资产阶级监督政府的权力。第二,它促进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加速了小生产者的破产和资本积累过程。第三,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干预经济、调节社会供求的经济杠杆。第四,它是资本主义保护本国利益,实行对外倾销的手段。

马克思、恩格斯除对税收性质和作用作过较多论述外,对国家征税依据、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及阶级社会税收的剥削性质也作了精辟的分析,对资本主义税收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列宁有关税收的论述

列宁生活在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时代,有关税收的论述与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革命性。列宁认为,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资产阶级国家之所以能够征税,是因为他们掌握国家政权,可以利用国家机器制订税收政策向人民征税。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也要利用税收政策向资产阶级征收高额累进税,把税收作为维持无产阶级专政的手段,利用税收积累资金发展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社会主义国家要有完善的税收制度,要用规范化的税收代替非规范化的征收,建立社会主义经济的新秩序,用完善的税收和商品交换建立苏维埃制度的大厦。列宁说,我们要想稳固地站住脚,就必须用常规的、照章征收财产税和所得税的办法来代替向资产阶级强征的办法。这种税收办法能给无产阶级国家更多的好处,它要求我们有更高的组织性,有更完善的统计和监督。

中国社会主义税收理论

中国社会主义税收理论是以马克思主义税收理论为依据,在批判“无税论”和“非税论”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来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税收存在的客观依据。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执行广泛的社会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社会文化建设,保卫国家安全,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一切外部条件,构成社会利益主体。这种社会整体利益是单位和个人利益存在的前提,高于单位和个人利益,因此也要以高于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形式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的分配过程。在进行单位和个人分配之前首先要作社会扣除,而实现社会扣除的现成形式就是税收。

(2)社会主义税收具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总体偿还性质。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代表向人民征税,然后用于人民的需要,发展人民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创造条件,最终又直接或间接地还给人民,具有总体的偿还性。

(3)税收体现社会的分配关系。税收是社会分配关系的组成部分,在不同的社会中体现不同的分配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税收体现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反映剩余产品在工人、资本家和国家之间的分配过程。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产品,除国家征税外,基本上归剥削阶级占有,只有少数工人可以得到很小一部分,大部分工人只能得到必要产品,不能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剩余产品归劳动人民所有,税收反映剩余产品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过程。社会主义在分配剩余产品时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照顾三方面的需要,制定适当的税率,规定合理的分配比例。

(4)税收具有广泛的调节作用。社会主义税收作为国家控制的分配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调节作用,是政府干预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

税收制度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承担的社会职能,用立法形式制定的各种税收规范的总称,体现国家和纳税人的相互关系。一个好的税收制度,首先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形式的变化而变化,使之反映社会经济结构,体现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经济发展方向,以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要与国家承担的社会职能相适应,为实现国家职能提供物质条件,成为国家执行社会职能的手段;此外也要使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保持协调。

世界各国的税制发展具有共同的规律性,一般地讲,古代世界各国都是贡赋和劳役,可称税前或非税时代。中世纪都以土地税(实物税)、人头税为主,辅以财产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转向以产品税、消费税为主,辅以其他税,称间接税为主时期;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又发展到以所得税为主,辅以其他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税种结构大同小异。20世纪40年代以后,无论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还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和日本,所得税作为主要税种在全部税收中所占比重均为第一位,只有法国的所得税居增值税之后占第二位。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

田赋是中国历代王朝从农业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基本上依据土地亩数征收,但征收方法和税率在各个朝代不尽相同。包括按亩服役(劳动和兵役)、按亩交税。开始主要征收实物,后随商品交换的发展增加货币缴纳。税率在各个朝代也高低不等。

关市之赋是对过境商品和商业征收的一种税,大约起于东周时期。中国古代各诸侯国的边界要塞设有关卡,对过境行人商贾要进行检查。但在西周以前,对过境商品并不征税。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商业开始兴起,商品买卖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并与诸侯王公的生活发生密切联系,对过境商品和商业征税逐渐成为诸侯王公收入的来源。关市税也称征商,以后演变为现代的工商税。

中国古代奴隶社会,山林湖泽均归奴隶主国家所有,平民在山林湖泽中的收获要向奴隶主进贡,不收税。到封建社会,随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开始对山、林、水产品征税,称“山泽之赋”。盐、茶、酒属于工业产品,最初是手工业,在中国古代有时专卖,有时民营,国家对之征税,称盐课、茶课、酒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中国古代曾对税收制度进行过一些较大的改革,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有租庸调制、两税法和一条鞭法等。

(1)租庸调制始于曹魏的租调制,租为田租,按亩征收产物,调为户调,按户征收绢绵。是把秦汉以来的各种征课予以简化整理所形成的制度。唐代前期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创立租、庸、调制。田租规定为每丁每年纳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出,产绢绵地区每丁纳绢(或布)二丈、绵二两,不产绢绵的地方纳布二丈五尺,麻三两。庸指力庸,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闰年加二日,不服役者每日折收绢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加役十五天者免调,加役三十天者租调全免。租庸调制的实行简化了征收手续,确定了纳税人的负担,在总体上反映了由劳役向实物税过渡的历史趋势。两税法是唐代中期实行的税制改革。一般认为是把以前分别征收的户税、地租和一切杂税合并在一起统一征收,分夏、秋两季缴纳。它简化了税制,扩大了纳税面,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税收负担,也使税权集中于中央,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税制。一条鞭法是明代后期实行的税制改革,又称“一条编法”、“条鞭法”等。基本内容是把所有的税收和劳役合并在一起,按田地亩数计收银两。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形式,使两者合一,劳役制因此逐渐消失,并由实物税演变为货币税,反映了当时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要求,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中国当代税收制度

包括税法、条例和施行细则等,由农业税收制度、工商税收制度和关税制度三个系列组成。中国现行农业税制是以195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为基础建立的,除个别地方作了修订补充以外,基本上未变。其基本精神是稳定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税法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由于农业实际产量不断提高,农业税实际税负是逐年下降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制度。

中国工商税收制度有一个起伏变化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在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工作经验和吸收中华民国时期历届政府旧税制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建立了统一的工商税制。以后经过不断简化、合并,到1973年,对国营企业只收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两种。1978年以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并逐步趋向完善。现行工商税收有30个税种,分6个系列。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收制度。

中国现行的关税制度是根据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建立的,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主权和对外贸易的基本政策。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制度。

税收管理是税务机构依据税法执行税收职能的实践过程。管理依据是国家税法和各种行政法规。税收管理属于执法过程,具有明确的规范性。以法治税是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

税收管理内容

(1)根据税法制定管理制度,如纳税程序、纳税期限等等,使一切税收实践都有制度保证。

(2)信息控制,其中包括统计、会计数据和税收动态变化、税收动向的预测和控制等。在商品经济中,税收信息的控制在税收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制定正确的税收政策和对策的前提。

(3)征收管理,其中包括征管人员的职责、征收方式、征收检查和管理形式等,这是正确贯彻税法,保证国家收入和便商利民的关键环节。

(4)执法教育,主要是增强税务人员的法制意识。

税收管理体系

包括机构设置、税种归属和职权划分三个方面。

(1)税务机构设置。税法的贯彻执行,税收的收入与支出,征收和减免,税收信息的传递,都要通过税务机构去实现。税务机构设置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税权划分有直接联系,在中央集权制国家中,税务机构设置一般是垂直的,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税务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保持一体化。在联邦制国家中,税务机构分联邦和地方两部分,隶属于不同行政系统,联邦税务机构管联邦税,地方税务机构管地方税。中国税务机构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为主的领导体制。

(2)税种归属。为了使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关注税收,建立收入和支出的依存关系,要根据中央和地方收支规模确定税种归属,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税收入归中央;地方税收入归地方。税种划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统收统支条件下的税种划分,地方税份额较小,只起以收抵支的作用,即收入直接归地方,减少中央拨款手续;另一种是实行分级财政条件下的税种划分,地方税成为地方相对独立的收入来源,地方具有相对独立的减免权和调节权。中国目前地方税收入所占比重不大,正在创造条件向分税管理的体制过渡。

(3)职权划分。这是税收管理体制的中心环节,税收作为分配关系的组成部分,要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与社会经济动态相协调,需要根据市场动态和企业经营情况经常进行微调,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征纳和减免。这就需要按照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划分税权,规范各级税务机构的职权范围,把税收减免和处置权控制在一定范围,保持税收关系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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