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2023-02-11
更新时间:2023-02-12 03:34:42作者:百科知识库
随着国家市政公用设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江苏省一大批污水处理厂如徐州三八河、荆马河、丰县,扬州江都、苏州太仓、南通如皋等,都采取了BOT投融资建设方式,有效地促进了污水处理产业的发展。
一、BOT的概念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即建设、运营、移交,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的一种典型形式。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将由政府投资经营的基础设施如污水处理厂,授予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向用户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特许期满,项目公司把基础设施无偿移交政府。采用BOT方式建设污水处理厂,解决了当前城市污水处理所面临的两大难题:一是建设资金问题,二是运行管理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精神(以下简称《意见》),鼓励社会资金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这为污水处理厂BOT运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二、BOT运作程序
BOT项目的运作程序为:项目立项——BOT招投标——合同谈判及签订——项目实施四个阶段。
1、项目立项:项目管理部门对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等以文件形式进行同意建设的批复。BOT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或由地方政府批复,以避免招标后的项目审批风险。
2、招投标:招投标一般分招标资格预审、投标、评标和决标四个阶段。在投标中,投标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① 项目建设标准及投资;② 进度安排及工期;③ 收费标准及价格;④ 投资回报预测及投融资结构;⑤ 履约标准;⑥ 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⑦ 风险分析与分配。
3、合同谈判与签订:谈判双方为政府主管部门与投资商,双方就污水处理项目的范围、工作内容、污水处理收费形式及价格、双方权利及义务、政府担保的内容和优惠的形式、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不可抗力及风险分担等内容充分协商,形成法律性文件。
4、项目实施:包括工程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合同签订后,由投资商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即进入实施阶段,开始施工设计、工程招标。工程竣工后开始商业运营,在特许期满将工程移交政府或指定机构。在实施期间,政府与投资商必须确保项目从设计、建设到运营和维护都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
三、 特许经营权合同
公用行业市场化,其主要途径是政府授权企业特许经营,因此,特许经营权是污水处理厂BOT运作的前提和基础。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市政工程进行经营的权利。政府通过合同,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合同包括以下内容:特许权签约方的法定名称、住所;特许权内容、范围和期限;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经营和维护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和标准;资产的管理制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履约担保;经营权终止和变更;特许权届满,项目移交内容、标准和程序;违约责任、罚责与仲裁。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工作,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负责特许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并行使授权方相关职责。
四、 投资回报率的确定
污水处理厂在建设标准、投资额及运行年限确定的情况下,政府与投资商谈判的焦点是污水处理单价,而污水处理单价的核心是投资回报率问题。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当地政府可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参考标准,并根据其他具体条件计算项目的运行成本,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价格,以此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通过招标选择最优化方案及项目的投资运营企业。根据国内供排水项目投资回报率标准,参照部分城市污水处理BOT所设置的回报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的情况下,回报率上限可设为8%左右(江苏及广东部分县市把回报率设为85%),然后通过招标竞价确定。。
同时,政府要防止投资商在投标时以低回报率中标,实施中降低建设标准的做法。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1~5万吨/日规模的二级污水厂,投资额一般为1120~1350元/(m/d)。但有的投资商为节省费用,仅投资几百元(m/d),造成主体工程结构单薄、设施简陋、标准较低,等工程经营期满移交政府时,将基本报废。这样,企业赚足了钱,却给政府留下了后患。所以,政府在谈判时不能仅追求低回报率、低单价,其大小要建立在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及投资额符合国家建设规范的基础上。
五、 污水处理BOT运作
1、选择一个合适的投资商,是BOT顺利实施的基础。
污水处理厂作为城市一项重要的市政公益工程,要交于一个投资商经营二、三十年,必须选择一个有资质、高诚信的投资商。某些投资商,针对地方政府对BOT还不太了解的弱点,不管有否技术和资金,盲目抢占市场,严重阻碍了污水处理产业的健康发展。BOT投资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 资质状况:是否具备承接污水处理BOT运行的资格,包括技术、组织、管理、投融资能力等;② 营运水平:是否具有污水处理厂营运经验。某些房地产开发商赚钱后投资环保,因不懂运营,污水厂不能达标运行,使政府陷于被动;③ 运作业绩:是否有污水处理厂BOT运作管理经验;④ 资金实力: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精神,“投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50%”,投资商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实力;⑤ 诚信守法:投资商守法经营,在社会上要具有良好的信誉度。
2、处理好风险问题,是BOT运作成败的关键。
BOT项目一般投资金额大、运作时间长,且涉及经济、法律、政策等方面,风险高。所以,在BOT运作过程中,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要采取大量防范措施,有效规避风险。BOT项目的风险主要有:建设阶段的风险,经营阶段的风险,政治风险,不可抗拒的风险。按照惯例,哪一方最有能力控制风险应由该方承担,对不属于各方或各方都无法控制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说来:① 建设、运营、维护、融资等商业性风险,由投资商承担。② 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投资商受到实质性的影响,政府可通过调整收费价格,延长特许期限等措施予以补偿。另外,由双方分担一些风险,如对物价上涨(主要是电价)、出水标准提高等,双方可制订一物价上涨价格变化调整的公式。③ 政治风险主要由政府承担责任。④ 对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的风险,一是由投资商通过保险等方式承担,也可根据协商,由双方共同承担。
3、规范化、法制化运作,是BOT成功的保障。
BOT方式运作污水处理工程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在法律上国家还没有一部单行法规对其加以规范,所执行的法律条文是国家计委、建设部下发的《通知》、《意见》等文件。这些文件法律阶位较低,内容较简单,诸多疑难问题均未涉足,如特许权法律文件采用何种形式,特许权与其它合同的关系问题等。笔者认为,在当前国内尚无配套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对BOT的运作,政府与投资商一是需聘请经过BOT专业培训的律师及投资顾问参与整个BOT过程的运作,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和法律程序办事。二是签署的合同必须详细、清晰、严格,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能泛泛而谈或边界不明、责任不清;特许经营权合同应由当地人大决议通过并形成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是要有必要的担保,完整的担保可为BOT运作失败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
BOT成功的基础,是政府和企业必须实现“双赢”。BOT模式的实施,打破了长期以来污水处理工程由政府垄断经营的体制,开放了市场,有利于社会资金的投入,加快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当前,污水处理设施采取BOT模式还不太多,实施起来“摸石头过河”,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对待BOT这种投融资方式都应积极探索、规范运作。对我国地方政府来说,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要建立污水处理投融资体制,实现污水处理市场化运作,BOT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