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2023-02-11
更新时间:2023-02-12 02:41:42作者:百科知识库
搞好医院污水处理涉及到方方面面,但认识到医院污水处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较为全面地掌握医院污水处理的原则和医院污水的排放与处理要求,是有针对性地合理选择医院污水处理流程的前提,而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又是处理流程的重要组成环节和系统正常有效运行的保证,为此,结合当前形势、相关规范和我们所收集整理的资料对上述内容作些分析与探讨。
1 医院污水处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1 危害大,影响环境及健康
医院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除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虫卵等致病病原体外,还含有化学药剂和放射性同位素,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征,危害性很大。如果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医院污水,不经过消毒等无害化处理排放进入城市下水道或环境水体,往往会造成水体、土壤的污染,引发各种疾病及或导致介水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1.2 形势严峻,大面积的无害化处理势在必行
我国的各级各类医院遍布全国各地,根据卫生部2001年统计年报数据,全国仅县及县以上医院,就有15451家,床位数为2176154,按现状医院污水排放量系数估算,其污水排放总量约160万m3/d。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诊所单个污水排放量不大,但数目众多,分布广泛,治理不容忽视。
医院污水的特点决定对其无害化处理是非常严峻的问题。非典等一些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疾病在社会上蔓延,对现有医院污水处理的工艺技术水平及其设施,是一种严重的考验,暴露出医院污水处理的现状令人担忧和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不足等问题。同时也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此更加关注与重视,并逐步形成了共识:医院污水形势严峻,大面积的无害化处理势在必行。
1.3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及医院的义务与责任所在
传染病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污水排放标准及给排水设计规范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医院污水处理排放均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被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要求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也指出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医院污水处理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是和人们生活健康息息相关的大问题,是医院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和规章,也是衡量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医院性质与宗旨(治病救人、救死扶伤)决定了医院污水治理与消毒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其对人民健康负责态度的表现。
2 医院污水处理的原则[1,2]
2.1 全面而系统
⑴ 控制过程全面而系统,对医院污水产生、分类收集、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⑵ 医院污水处理与医院建设、规划及设计,特别是建筑给排水设计有机结合。
⑶ 医院污水处理纳入医院的卫生安全管理体系中,一方面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确保有害化学品、药剂、抗生素和放射性物质不被弃置排入污水管道。另一方面要加强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并强化维护管理,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2.2 严格执法、达标排放
⑴ 凡现有、新建、改建的各类医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被病菌、病毒所污染的污水都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⑵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医院污水处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⑶ 经处理后的医院污水,其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地有要求的尚应符合当地的要求。
2.3 分类收集、就地(预)处理
⑴ 医疗机构行政区和职工生活区的污水可根据需要与病区污水分流。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
⑵ 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进行单独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⑶ 为防止医院污水在输送过程中的污染与危害,以及确保处理效果,减少风险,医院污水必须就地处理。
2.4 因地、因需、因时制宜
医院污水处理应根据医院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区差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地、因需而异,但应确保效果和符合国家及当地的规定。另外,医院污水处理也应随着形势的发展、技术的提高和环保卫生事业的需求,不断对设施进行改造提高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2.5 达标、风险控制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处理排放达标的同时,兼顾生态系统安全和潜在的健康风险,将医院污水病原体生物污染与疾病控制、环境污染与风险控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减少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促进健康、安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保证可持续发展。
3 医院污水的排放与处理要求
3.1 排放标准
⑴ 国家经委、卫生部1983年发布的GBJ48-83(试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⑵ 1996 年发布、1998 年实施的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纳入了该标准,并代替《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发布的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前言中称“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J48-1983,同时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序号25和26以及表4中序号54和55中的标准值。”
⑷《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加强对医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实施新的环境标准体系,国家已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此标准,但尚未发布。
3.2 排放处理要求[1-3]
⑴ 当医院污水采用一级处理时,化粪池一般为医院污水消毒前的预处理设施,为改善化粪池出水水质,提高消毒效果,医院建筑内应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而当医院污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时,可考虑室内污废合流和不设置或仅为防堵等而设置必要的化粪池。同时,应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将医院产生污物随意弃置排入排水系统。
⑵ 医疗机构行政区和职工生活区的污水宜与病区污水分流,但如因污水排向、受纳水体对排出污水水质的要求以及污水量、处理流程等需要,也可合流。另外,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
⑶ 医院建筑内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如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需进行单独预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同位素治疗和诊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医院放射性废水排放可执行新制定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在放射性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其总α<1Bq/L,总β<10Bq/L。
⑷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 构污水排放要求》或新制定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消毒一般宜采用氯消毒(成品次氯酸钠、氯片、漂白粉、漂粉精或液氯)。如运输或供应困难时,可 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化学法制备二氧化氯方式。如有特殊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也可采用臭氧消毒法。
⑸ 医院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泥及中间产物,如臭气、尾水等应统筹兼顾,合理处理处置。若污泥量很小(每天湿污泥产量小于2m3),则消毒污泥可排入化粪池进行贮存;污泥量大,则消毒污泥需经脱水后封装外运,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理。当城镇无集中处置条件时,可采用高温堆肥、巴氏蒸汽消毒或石灰消化方法处理。
4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的选择
4.1 相关规范和文件对处理流程的要求
⑴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2]的规定: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应根据医院类型、污水排向、排放标准等因素确定。当医院污水排放到有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时,以解决生物性污染 为主,可以采用一级处理。当医院污水排放到地面水域或无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时,应根据水体的用途和环保部门的法规与规定,对污水的生物性污染、理化性 污染及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全面处理,并据此决定其处理级别,但一般需采用二级处理。
⑵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3]第4.8.9条的规定: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排入城市下水道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排入地表水体时,应采用二级处理。
⑶《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1]工艺选择原则
根据医院的规模、性质和处理污水排放去向,进行工艺选择。传染病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并需进行预消毒处理;处理出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县及县以上医院必须采用二级处理;处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推荐采用二级处理,对采用一级处理工艺的必须加强处理效果;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小型综合医院,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简易生化处理作为过渡处理措施,之后逐步实现二级处理或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处理。
4.2 医院污水处理流程的选择
设计处理工艺流程时,应根据医院规模、性质(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污水排放去向(自然水体、通过市政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排放标准及当地实际、技术管理水平等因素进行处理流程选择。具体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参照上述规范、文件要求并结合形势发展而定,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 处理出水排入自然水体要区别对待水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和非重点区域。传染病医院宜分大小和烈性强度,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⑵ 是否进行预消毒,可根据医院性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和所选择处理工艺及其运行维护卫生防护需求而定。一般不宜设预消毒池进行集中消毒,因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既难以做到脱氯,又承受不了臭氧预消毒。
⑶ 新的排放标准发布或当地环保部门另有要求,应遵照执行。
5 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1-5]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常用构筑物,现行规范没有专门规定,实际设计时大都参考一些相关规范和给排水设计手册等资料确定,不够统一,也常出问题。
5.1 化粪池
化粪池已广泛应用于医院污水消毒前的预处理。为改善化粪池出水水质,提高消毒效果,生活废水、医疗洗涤水,不能排入化粪池中,而应经筛网拦截杂物后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站。据日本资料介绍:用作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的化粪池要比用于一般的生活污水处理的化粪池有效容积大2~3倍。相关规范也规定,化粪池的容积应按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小于36h计算,污泥清掏周期宜为1a。
化粪池应做好通气,其通气管可通过接入室内通气管系或雨落管等引入高空进行排放。
5.2 格栅
格栅是拦截大颗粒的悬浮物质和切碎凝聚的软体物质(纸屑、破布或食物残渣等),防止水泵或管道阻塞的重要设备,在污水处理系统或水泵前宜设置格栅,格栅井与调节池可采用合建的方式。
传染病医院的格栅应选用自动机械格栅;在普通医院宜选用自动机械格栅(小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手动格栅)。栅渣可与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等一同集中消毒,外运焚烧。
5.3 调节池
调节池的功能是调节处理水量和水质的不均匀性。据调查,医院的高峰负荷出现时,其小时最大耗水量最高可达每日耗水量的1/7,且污水最高污染浓度往往在耗水量最高时段出现。可见设置调节池可大大降低处理设备的容量和电耗。故医院污水处理应设调节池。连续运行时,其有效容积按日处理水量的30~40%计算。间歇运行时,其有效容积按工艺运行周期计算。
调节池宜进行预曝气,曝气量不宜小于0.6m3/(m3•h),对池内水体搅动、充氧,防止悬浮杂质沉淀,改善水质。另外,对中型以上医院的调节池应分两组,每组按50%的水量计算。
5.4 沉淀池
沉淀池是使污水中的悬浮物、固体残渣沉淀并使沉淀物清除出去的主要设施,沉淀可分为原水中不加入混凝剂的自然沉淀和加混凝剂沉淀两种,目前医院污水处理应用的大都为自然沉淀。
沉淀池的实际采用应根据处理站建筑高度、处理水量、占地面积及与其它构筑物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来说,污水处理量小于20m3/h时,沉淀池宜设备化,可采用钢结构或其他结构形式的一体化设备,池形宜为竖流式或斜板沉淀池。当污水处理量大于20m3/h时,沉淀池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池形宜为竖流式或平流式沉淀池。
采用竖流式沉淀池时,中心管下部应设喇叭口和反射板,板底面距泥面不小于0.3m,排泥斗坡度应大于45°。沉淀时间一般为1.5~2.0h。另外,为保证水流自下而上作垂直流动,竖流式沉淀池的径(正方形的一边)深比不宜大于3。采用斜板沉淀池时,板斜长宜取1000mm,斜角宜为60°。斜板上部清水深不宜小于0.5m,下部缓冲层不宜小于0.8m。排泥斗坡度不应小于50°。池内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60min。另外,斜板沉淀池应设冲洗设施。。
5.5 消毒接触池
消毒接触池是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中的主要构筑物之一。它的主要作用是投加消毒剂后,使污水与消毒剂充分混合接触,保证需要的消毒时间,达到消毒效果。常用的氯消毒接触池有关要求如下:接触消毒池的容积应考虑最大小时水量、接触时间和污泥沉积等因素。传染病医院污水接触时间不宜小于1.5h,综合医院污水接触时间不宜小于1.0h。 当处理流程为重力自排式时,污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污水量计算,当采用污水泵提升时,污水量应按水泵实际小时排水量计算。连续式消毒的接触池有效容积为污水部分容积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间歇式消毒时,接触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工作班次、消毒周期确定,一般宜为调节池容积的1/2。
接触消毒池一般分为两格,每格容积为总容积的一半。池内应设导流墙(板),避免短流。导流墙(板)的净距应根据水量和维修空间要求确定,一般为600~700mm。接触池的水流槽宽度和高度比不宜大于1:1.2,长度和宽度比不宜小于20:1。接触池出口处应设取样口。
参考文献
1 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
2 CECS07:88(2004)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4
3 GB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4 GB50336-2002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5 马世豪,凌波.医院污水污物处理.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