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20:22:01作者:百科知识库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主旨

本条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对象在社会保险数据收集和运用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通过社会保险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1、社会保险经办、统计、调查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过程中积累有关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统计是获取社会保险信息的专门办法,具有收集信息、分析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管理、决策支持、科学预测等方面的作用。它将统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社会保险领域,通过对社会保险中存在的数量关系进行研究和分析,反映社会保险活动的内在规律,为国家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提供支撑。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依,按照《统计法》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建立统计台账,依据统计台账生成统计报表,使统计报表数据"有据可依"。社会保险统计流程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业务的过程中,建立起准确详尽的业务台账,将业务台账按照统计报表的要求归集整理形成统计台账,由统计台账生成统计报表。

2、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参保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如果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可予以相应处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记录数据,并妥善保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将直接形成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因此,基于对参保对象权益的保护,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对象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2009年7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从业人员的流动性日趋增强,参保人员会随着就业地点和就业单位的变动而发生参保信息的变动,而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也会经常依据参保人员的工资增减而发生相应变化,特别是医疗保险等项目还会经常发生支付等情况,这些变化情况都要在其社会保险档案中形成相应的记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不仅要有参保对象完整的参保信息、准确的缴费记录等社会保险资料,还要有参保对象享受待遇时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这些资料一旦形成,就必须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归档要求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重要的民生档案,关系到每一个参保对象的切身利益,不能有丝毫差错。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为参保对象及时、完整、准确地办理参保缴费记录,包括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情况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参保对象要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拒绝办理,也不能无理由延期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对象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必须做到资料完整、准确无误。

本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为参保对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记录。这些记录是参保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始凭证,与参保对象的实际情况有没有出入,必须得到参保对象的认同。因此,本法同时又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审核。

四、参保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信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情况

档案作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蕴含大量的原始具体材料,有着广泛的社会作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对象建立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同样具有一定的社会作用,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工作者可将所收藏保管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信息资源,通过多种途径、形式、渠道和方法开发、传递档案信息,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目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因此,本法规定参保对象即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拒绝参保对象要求提供相关权益记录的合法诉求。参保对象在查询过程中如发现差错,可及时查找原因并依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更正。同时本法还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主动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积极与参保对象进行沟通,化解参保过程中不必要的矛盾。

本文标签:法律释义  社会保险法释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