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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25:07作者:百科知识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证。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采取邮寄或者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具体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本条是在原《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基础上予以完善、补充,增加了邮寄申报除实际申报日期以外,“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等其他要求;新增了第二款,对以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加以规定。

目的:本条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的具体细化。

附:新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含义:本条包括两方面内容:

关于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1997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与邮电部联合制定了《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关于采取数据电文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求。即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 ,是因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往往在对某些合同、文件或单据作出书面形式要求后,还要求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