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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23:31作者:百科知识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应如何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征收入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应当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各种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务机关统一入库。

(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正确行使各自的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二、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得将上述款项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三、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注意问题】 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时如果预算级次不易确定,不能擅自作主,应向上汇报。如果有向上汇报这一过程,不能定为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