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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21:38作者:百科知识库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担保人提供纳税担保有关手续及纳税担保书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纳税担保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

二、纳税担保书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担保对象:即纳税担保人为哪个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担保范围:指纳税担保人对纳税人的哪些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期限:是指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约定纳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

(4)担保责任:应在纳税担保书应明确担保责任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

(5)其他有关事项:即可以对认为需要的事项作出规定。

三、以物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