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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7:03:25作者:百科知识库

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设定机关的评价。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强制存在的问题,要靠设定机关从源头上把好关。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行政强制评价的目的,是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当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修改和废止也要由设定机关进行。因此,本法规定设定机关要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必要性和对社会的影响。经过评价,认为不适当,就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至于什么是不适当,由设定机关作出判断。

2、实施机关的评价。立法规范社会实践,又来自于社会实践,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制定出来后,是否适合社会实践,实施的效果如何也要靠实践来检验。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是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在执法的第一线,对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最为了解,对行政强制是否有必要最有发言权,由实施机关对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非常合适。但是,设定行政强制是赋予实施机关权力,实施机关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作出的评价是否公正,是行政强制评价制度能否真正落实的关键。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情况,及时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将意见报告给设定该行政强制的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定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时,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实施后,也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人民群众又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是行政强制的对象,对行政强制的影响可能体会得更直接、更深切。设定机关对实施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不仅要听实施机关的评价,还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根据本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实施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既可以针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对行政强制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本法没有明确具体的反馈方式,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回信、电话或者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集中进行反馈。

4、制定机关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主要目的就是了解、掌握该行政强制是否适应需要,实践中有没有什么问题,要不要进行修改,有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经过分析评价,如果认为这项制度不合理,没有必要,就应当按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引导案例】国务院法制办完成《艾滋病防治条例》立法后评估

《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为依法防治艾滋病,专门制定的第一部针对单一病种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它所确立的一些制度,比如建立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安全套推广等,都是一些存在社会争议的重大敏感问题。

为了了解《条例》所设定的有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实践性,进一步研究提出健全完善《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法制司和研究中心、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和政策法规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组织了对《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

2006年11月立项之后,由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部分统计学、社会学、人类学专家共同组成的评估领导小组,就评估方案设计,反复开了四五次会议,最终确定从《条例》明确的几十项制度中,抽取5项最主要、最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按照科研设计的思路,进行定性、定量和网上搜索相结合的科学评估方式进行。5项列入评估的制度是:政府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责和全社会参与的通力防治制度;宣传教育制度;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制度;积极稳妥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制度;安全套推广制度。

对上述5项制度分别提炼出每项制度的3个关键点,并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评估:(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该项制度的理解和认知水平;(2)该项制度的设计是否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3)制度的施行对艾滋病防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此次评估得出的结论是:(1)社会对《条例》的5项制度普遍理解,认知水平较高;(2)《条例》的5项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执行力度一方面与疫情严重程度有一定关系,另一方面更与政府的重视程度、财政投入多少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预防干预工作的开展;(3)《条例》的颁布施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此次评估反映的问题,有些属于应当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细化解决的,有些属于理解和执行层面的问题。比如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如何处理贯彻条例与打击卖淫嫖娼、与执行禁毒法的协调问题,在规定明确但理解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据此,此次评估的评估报告建议:(1)鼓励地方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因地制宜,细化有关制度,提高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2)落实《条例》赋予的职责,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3)做好《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在执行层面上的协调;(4)加强对《条例》各项制度的培训和宣传。

【分析】对《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立法评估,发现了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些是理解和执行层面上的问题,一些是需要在立法层面加以完善的问题。立法评估是近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在立法中广泛采取的做法。立法评估制度的实质是在法律、法规、规章出台之后,通过适当方法和程序,对相应立法有没有起到预期作用进行评估。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是追问立法质量的现实选择,是法制工作机构的自我加压,反映了我国在立法观念上的与时俱进。

《行政强制法》第15条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后的评估制度:“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根据该条规定,行政强制设定后的立法评估有三个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而言,对于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法律要求较严,要求其是“应当"进行评估,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且当发现设定的行政强制不适当时,应该对这些行政强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二种模式是对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而言,对于实施的行政机关,法律的要求是“可以",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第三种模式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但是只是限于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这些意见和建议;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要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现实中的很多部门和地方重立法数量、轻立法质量的倾向比较严重,因此,制定出来的很多法规、规章的质量都是比较低劣的,所以说,制定立法后的评估制度很有必要,是立法工作者能得以自我纠错、提高立法质量的一项有效制度。在行政强制领域,暂且先不论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行政强制,由于地方法规有制定行政强制的权限,行政强制代表着公权力,在一定情况下,还带有一些既得利益,以及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能力和意识等,因此可能某些地方会滥用设定行政强制的权限,制定出一些貌似合法.、实质上对当事人权益严重损害的行政强制。再进一步而言,行政强制设定者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贫乏,也有可能导致行政强制在设定后进入实施程序时遭遇水土不服,或是由于行政强制缺乏可实施性而导致在执行上的困难,或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导致行政强制设定的滞后性等。行政强制代表着公权力的强力性,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为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强势公权力的损害,建立行政强制设定后的立法评估是不可或缺的,是法治进步性的表现。

【解释】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特别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具体评估程序。更广泛的疏通了民意渠道,有利于群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我国西周时代就有了“三刺”制度。就是指凡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重大疑难案件首先应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仍不能决定者,交给国人商讨决定。这种制度一方面是原始氏族时代的遗风,体现了对司法判案的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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