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6:55:40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以外的其他类型登记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分别属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以及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下面我们将结合《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对这四项机动车登记的条件和程序逐—进行解释。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登记方式,即过户登记和所有权转移的转出转入登记。
(一)过户登记
机动车过户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
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来历凭证;4、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5、《机动车行驶证》;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过户登记事项,对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收回原机动车号牌和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对不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二)所有权转移的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住所迁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出登记,并交验车辆: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来历凭证。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出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已办理转出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结转出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入登记,并交验车辆: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档案;4、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5、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入登记事项,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登记内容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2、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3、改变车身颜色的;4、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5、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6、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4、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有上述第三项至第六项变更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前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并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并交验车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车辆,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变更;对车辆严重损坏无法行驶的,应当由车辆管理所派人确认车辆。
车辆管理所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完毕后持下列资料,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4、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5、修理厂出具的证明;6、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7、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出具的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抵押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事项。
抵押权消灭时或者抵押的机动车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共同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抵押。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事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日期、注销抵押的日期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的情况可以供公众查询。
四、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
报废注销登记的内容,请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中关于办理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