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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45:08作者:百科知识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于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另一种认为属于民法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在不同的场合和情形下,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

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115条的行为,而且属于不当行使职权,则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虽然有本法第115条的行为,但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则不成立国家赔偿,而应当由行为人自己就其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普通的民事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手)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

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列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如果是交通警察个人的非职务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就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赔偿标准进行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