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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43:12作者:百科知识库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主旨

本条是对除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实行产品认证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实行的对工业产品开展检验检测的制度,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主要有国家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负责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

对于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由国家公布统一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对于自愿性认证的产品,是国推的自愿性认证产品,由国家认证认可行业管理部门制定认证制度,经批准并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统一的认证标准、实施规则和认证程序”开展产品认证工作;是机构的自愿性认证产品,由认证机构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制定实施规则和认证程序开展产品认证工作,对合格的产品颁发机构认证证书和标志。国家鼓励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的政府采信。

铁路产品认证起步于2003年。原铁道部制定了《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03〕104号),组建了由各业务部门、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科研院所、检验机构等组成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履行对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经国家认监委和原铁道部批准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方可承担对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并颁发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为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2年5月,国家认监委与原铁道部联合发布了新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2012〕95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认证产品的管理。根据《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需要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国家对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铁路产品实行产品认证管理,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国家认可的专业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原铁道部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铁路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由原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

2013年3月铁路体制改革后,原铁道部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交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对认证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铁路局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负责。

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要求,并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指定;从事列入采信目录产品认证的,还应当经中国铁路总公司确认。

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具备铁路产品认证检测相关技术能力,并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指定。铁路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铁路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本条规定包含以下两方面含义:

(一)明确了纳入产品认证制度的铁路专用设备范围,即除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其他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凡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或列入铁路产品采信目录的铁路专用产品,实行产品认证制度。

(二)明确了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国家认监委负责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铁路产品认证采信工作,国家铁路局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负责认证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经国家认可的专业认证机构对相关铁路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合格评定活动。铁路产品认证管理按照《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