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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权利的主张

更新时间:2023-02-04 16:42:46作者:百科知识库

旅游权利的主张 旅游权利的主张

旅游权利主张发展至今,已经涉及旅游相关的各个部分,虽然旅游企业、旅游业员工的权利也常常归并到旅游权利范畴,但是,从旅游权利的理论演进和实践发展角度来看,旅游权利主体设定具有清晰的指向。解构迄今为止的旅游权利话语,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即人人旅游的权利和旅游者的权利,也就是说,旅游权利主体关注的是两个层面:所有人和旅游者。由于旅游者仅仅是旅游权利的践行者,对旅游者权利的主张是以普遍旅游权为前提的,而且是具体、细节性的,多附加在旅游者这一特殊身份上的,如旅游者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知情权、隐私权等等,大多是自明的或者有已达成高度共识的权利标准参照,因此,这里所讨论旅游权利主张集中在普遍旅游权层面。普遍旅游权利由3个基本方面构成:

(一)自由旅行权(freetotrave1)

自由旅行权直接根源于个人自由。自由是一种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人人生而自由”的基本信条就已成为天赋的、不可让渡的人权条款。很少人将现代旅游的产生和发展与政治、哲学思潮联系起来考察,旅游教科书只是说明现代旅游的产生与工业革命、交通技术、城市扩张等方面的联系,但我们显然忽视了一个事实——19世纪中叶的英国,现代旅游的产生与当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不约而同的。

柏拉图最早提出了旅游者分类,但并不支持城邦问的自由旅行,由于他也认识到不可能绝对禁止城邦之间的旅行,所以建议对旅行制定一些相关法律进行限制。旅游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旅行历来就不是自由的,总是受到自然、身体、经济、闲暇时间及社会、政治、法律和道德等诸多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大致可以将其聚类为自然限制、个人限制和社会限制。自由旅行权挑战的是社会限制。人人享有自由旅行的权利,意味着只要不对他人造成损害,旅行就不应受到限制。自由旅行权要求各国政府有责任保障旅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可能减少、消除阻碍旅游者自由旅行的各种障碍,简化旅行手续。

历史上,签证和边境检查由于国家主权而拥有国际公认的合法性,同时也是国际旅行的主要障碍。虽然“互免签证”存在于部分关系友好的国家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赋予协议国公民自由跨国旅行的权利,但自由旅行权利主张的历史性胜利是1985年签署的《申根协议》(TheSchengenAgreement)。截至2008年底,申根区国家已达25个。

(二)带薪休假权(paidholiday)

带薪休假制度的设立最初具有政治色彩。1936年,法国政府与工会之问达成的马提翁协议(MatignonAgreements),以法律形式规定实施带薪休假,显然主要不是中产阶级,而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带薪休假权利列入《世界人权宣言》,这一权利逐渐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法律支持,但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尽相同。欧盟对工作时间和休假的具体规定经过10年的反复讨论和协商修订,于2003年11月413由欧洲议会通过,要求各成员国从2004年8月2日开始执行每年不得少于4周的带薪休假制度,且不应该用补贴替代。旅游权利主张者不断强调作为人权的“休息权”、“休闲权”和“带薪休假权”,有些令人费解,因为这三者都不等同于旅游权,也不能推导出旅游权。

即便我们确证了人人享有自由旅行的权利,能够援引《世界人权宣言》条款主张旅行自由,实际上,这一权利仍然虚置在那里,“人人”所拥有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能行使这一权利。但是,如果我们对现代旅游生成的规定性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就不难理解旅游权利主张者的意图。在高度商业化的旅游活动中,无论是国内旅游还是国际旅游,支付能力和闲暇时间是行使旅游权利的必要前提,“带薪”+“休假”权利的保障,虽然不一定能保证所有人能旅游,但至少为那些可能行使旅游权利的人创造了条件。“现代旅游是实行职工每年带薪休假社会政策的结果,同时也代表了对人类休息和休闲基本权利的承认。”(《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第14条)。

目前,带薪休假权利主张的意义主要在于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缩短工时和带薪休假,已经由早期资本主义的政治问题,发展成为当代资本主义的道德问题,因为即使在法国,带薪休假时间的增加也远远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带薪休假权利实际上已转化为争取更长时间带薪休假的权利。

(三)友善接待权(hospitality)

我们现在将饭店、度假村、餐馆、游乐场所等通称为接待业(hospitalityindusty)。从古希腊神话到基督教传统,友善接待陌生旅行者是一种传统。康德自己从来不旅行,但在其《论永久和平》中将“友善接待”作为国家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一个外国人到别的国家旅行而不会被当作敌人对待,受到友善接待是一种“所有人都拥有的权利”。万俊人认为友善接待作为永久和平的3条正式条款之一,“似乎是一条纯粹的国际伦理条约,所谓‘普遍友好’的条件要求看起来最多也只是一种国际道德吁求而已”,显然低估了友善接待对于世界和平的价值,因为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可以把外国旅行者当作敌人来对待的“和平世界”。即使从伦理的角度来考量,友善接待的伦理也与我们传统的人际伦理不同,属于列维纳斯、德里达等人所讨论的更具普世意义的“他者”的伦理、“陌生人”的伦理。旅游者前往陌生的旅游地旅行度假,能得到目的地的友善接待,是旅游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虽然高度商业化的现代旅游业的接待,与古代为陌生旅行者提供免费食宿的接待已不可同日而语,但友善接待作为旅游者的权利,应得到旅游地的普遍尊重。

自由旅行权、带薪休假权和友善接待权并不是旅游权利主张的全部,但三者有机构成了旅游权利的基础,且三者都有其深厚的西方文化思想渊源和人权典章依据。

本文标签: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