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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37:33作者:百科知识库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内容如下: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93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性说?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托运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运输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铁路运输托运人。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条例第六十七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根据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承运、托运业务,应当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危险货物运输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国家长期以来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选择性违法行为,托运人只要实施了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之中的一个行为,即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种类是责令改正和罚款。这里所说的罚款,是指强迫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和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铁路运输托运人向国家缴纳款项的行政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和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铁路运输托运人处以罚款应当区别不同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罚款。

1.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托运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铁路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