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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34:19作者:百科知识库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主旨

本条是关于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的单位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配备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注意: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在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被删去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沿海海上运输量持续增加,航行于我国沿海的各类船舶数量不断攀升。船舶在航行、装卸货物、修造过程中的突发事故频发,由此带来的重大溢油风险不断加大。此外,船舶打捞、拆解作业过程中的污染事故也呈持续增加的趋势。为应对这种风险,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的单位配备与其污染风险相适应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非常必要。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并配备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内部的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防污应急设备主要包括收油机、消油剂喷洒装置、应急卸载和转驳装置、围油栏布放艇、溢油应急回收船等应急处置设备,以及应急处置防护设备等。防污应急器材主要包括围油栏、消油剂,以及吸油毡、吸油棉、吸油粉、吸油拖缆等吸油材料。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可参照有关的评估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意见等,但必须满足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标准,比如《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单位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配备标准》等等。配备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可以采取联合体等模式进行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本条第一款还规定了防污应急设备专项验收制度,这是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具体体现。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的单位配备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必须通过海事部门的专项验收,才准予从事相应作业。专项验收的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的单位应委托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对其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配备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污染风险分析、应急设备和器材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是否与其污染风险相适应等等,评估机构应在评估基础上编写《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评估报告》。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的单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并附送《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专项验收。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专项验收时,可采取专家评审会等方式。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专项验收的依据为《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单位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配备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关单位对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的义务,以保证设备和器材的有效性,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对防污应急设备的维护检查应按照设备说明书标明的间隔期和维护内容进行。对应急器材应确保其有效性,超过有效期的应急器材应及时更新。海事管理机构应对相关单位对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的定期检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建立检查维护制度、检查维护制度的落实情况、应急设备的状况是否良好、应急器材是否有效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