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6:34:17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有毒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本条共三款,是关于防止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产生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综合性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防止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产生污染物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任何国籍、类型的船舶及船舶所从事的任何作业与活动,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有毒物质污水、废气、压载水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物质。“船舶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生活和作业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生活污水”系指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成分的污水,如残油、机舱舱底水、货舱洗舱水、含油压载水等;“含有有毒物质污水”系指含有《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或18条污染类一栏中所指明的或经临时评定列为X、Y、Z或OS类物质的货舱洗舱水或者压载水;“废气”系指船舶正常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及臭氧消耗物质等;“压载水” 系指为控制船舶横倾、纵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加装到船上的水及悬浮物质。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本条例、《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交通运输部和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规章和文件等。
二、本条第二款所称“不符合前款规定”是指船舶及其所从事的任何作业活动产生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有毒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无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向海洋排放时的情形,如有关禁止排放的要求、达标排放的要求等。在此种情形下,一方面为了防止发生船舶偷排现象,保障海洋环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发生因船舶污染物储存舱过满而影响航行安全的现象,确保船舶的正常营运,上述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强制接收。港口接收设施系指作为港口、码头、设施配套工程设置的固定的岸上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仓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规定的作业单位。目前对于废气的强制接收作业,主要针对消耗臭氧物质以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即拆、修、造船厂应配备相应的接收和储存消耗臭氧物质的设施、设备。在进行相应的船舶拆修造作业时,涉及到船上消耗臭氧物质的,须进行相应的接收和储存,严禁排放任何消耗臭氧的物质;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进行控制的码头或装卸站,其装配的蒸气释放控制系统的性能须符合有关要求,负责操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并能按要求进行正确操作。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物的产生量进行核算,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核实,对船舶污染物的强制接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管,对船舶污染物的非法排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三、本条第三款是针对船舶及其所从事的任何作业与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所设定的禁排规定。根据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海洋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种,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国务院批准、划定并公布,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则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公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的规定,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根据区域的地理条件、生态环境、生物与非生物资源的特殊性,以及海洋开发利用对区域的特殊需要,而划出的海洋区域;进而根据该区域的特殊性,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和特殊的开发方式,以保证科学、合理、永续地利用该区域的各种海洋资源,发挥海洋资源、环境和空间的最佳综合效益。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宗旨是,在积极推进海洋资源、环境和空间开发的同时,维持海洋自然景观和资源再生产能力,维护海区的良性生态平衡不被破坏并能得到改善。海洋特别保护区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目的和管理方式均不相同,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保护,不是单纯保护某一种资源或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始性或现有状态,而是提供科学依据,对所有资源积极地采取综合保护措施,协调各开发利用单位之间及其与某一资源或多项资源的关系,以保证最佳的开发利用秩序和效果。与海洋特别保护区相比,海洋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某些原始性、存留性和珍稀性的海洋生态环境对象而设定的区域,侧重于保护对象的原始性、珍稀性和自然性,保护的是其原始自然状态,基本不涉及资源开发与社会发展。有些涉海行业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单一的海洋资源或产业对象,按照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一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如渔业资源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等。在上述海域内船舶不得排放任何污染物,包括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任何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即本条第一款所明确的污染物以及船舶噪声、防腐涂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