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6:32:21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用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本条是有关征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物资的规定。
船舶溢油事故危害巨大,不仅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受灾难性损害,造成巨大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和社会稳定,甚至还会产生巨大国际影响。而且,由于船舶溢油事故发生在海上,受到各种自然条件的限制,处置工作十分困难。2007年12月7日,香港籍油轮“Hebei Spirit”在韩国西海岸与韩国籍浮吊船“Samsung 1 ”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约1.05万余吨原油泄漏入海。事故发生后,韩国方面立即启动了国家应急预案,成立了以海洋警察厅为首的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陆续动员了100多艘清污船艇、数架飞机以及数万专业清污人员和清污志愿者,开展了溢油应急反应工作。同时,韩国政府还紧急请求周边国家给予援助,以应对海上溢油快速扩大的趋势,我国及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给予了紧急援助。
因此,海上溢油应急反应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港口码头、航运公司、应急器材生产厂商、货主等有关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支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此,本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有关的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都有权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防污染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围油栏、收油机、消油剂喷洒装置、应急卸载和转驳设备,以及应急处置的防护设备等等。防污染器材主要包括消油剂、吸油毡、吸油棉、吸油粉、吸油拖缆等吸油材料。被征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的的征用工作,对于不予配合的被征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征用物资归还及补偿的规定。毁损,是指被调用的物资因遭到破坏而不能正常使用。灭失是指被征用的物资因正常消耗或其他原因而不复存在。根据本款的规定,征用单位应及时归还所征用的物资,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补偿额应根据无法归还或造成损失物资的实际价值确定,并按照合理的原则,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在对被征用单位实施补偿后,征用单位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追偿征用物资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