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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

更新时间:2023-02-04 16:28:19作者:百科知识库

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 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本文标签: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