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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19:29作者:百科知识库

公证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证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证员免职条件和免职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规定了?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10864.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闹钟Φ泵馊スぴ敝拔竦那樾危?/p>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我国担任公证员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体现。因此,如果其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不具备担任中国公证员的条件。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这里所说“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一是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即定居外国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自然人;二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并获得批准的情况。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年龄满六十五周岁。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担任公证员者应当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如果公证员已经年满六十五周岁,那么此时其自然失去了继续担任公证员的资格,此时不管其身体状况如何均应当予以免职。二是虽然年龄未届六十五周岁,但是因患有疾病及其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公证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这样才能够真正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公证员职务的,应依法免职,法官法对法官的免职、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免职做出了相同的规定。如果公证员因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经过法院宣告之后,可即刻免去其公证员职务。如果公证员仅仅因为健康原因行动不便或者精力不济,那么只有其长期不能履行职务时才能将其免职;何谓“长期不能履行职务”?通过什么程序由何人做出“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认定?本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所谓“长期’’应当是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认定人和认定程序应当由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通过部门规章或行业规则予以明确。在特殊情况下,如人数较少的公证机构因其中有公证员因健康原因而无法正常办理公证业务,可以在经过一定合理期限后将之免职,以补充公证员,保证公证机构的正常运行。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公证员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其既然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应予尊重,不能强留;同时因为公证员资格只授予依据本法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故此时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免去其公证员职务。本法没有规定辞去公证员职务的程序,应由司法部予以规定或者参照公务员辞职的程序办理;辞去公证员职务之后,辞职人应当继续保守其执业期间所知悉的秘密,并对其所承办的公证事项承担法律责任;辞去公证员职务之后,辞职人想再次申请公证执业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新任命;通过调动等方式进入其他组织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应当视为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辞去公证员职务与一般所称辞职并不相同,公证员以辞职方式离开原所在的公证机构,但同时进入另一个公证机构执业的,此时不属于辞去公证员职务,不能被免职。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吊销执业证书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吊销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七种情形,现行的《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也有相关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者,均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被处罚人此时已经失去了其作为公证员的道德基础,失去了能够担任公证员的公众信任和法律评价。另外,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在公证执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不存在的情况下,免去被处罚人的公证员资格乃是自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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