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6:12:11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通过提供公众版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公布。
本条是关于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及其定密、保密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公众版测绘成果是指国家认可的、适合公众公开使用的系列标准化测绘成果。它具备两个重要特性:一是可公开性。基础测绘成果大部分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不能够直接面向社会公开使用,一般通过把测绘成果中几何位置精度降低至不影响国家安全的程度、删除掉涉及国家安全的属性内容,使之符合国家保密政策的要求,才可以公开使用。二是通用性。即能满足公众一般的使用需求。这里主要指测绘成果的内容和精度两个方面,内容上要突出共性,满足公众普遍而共同的需求;精度上要保证相对位置的准确,满足公众日常生活应用中一般性的需求。正是因为“公众版测绘成果”具备了上述两个重要特性,因而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已不是单纯的技术工作,政策性很强。本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编制、加工公众版测绘成果,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利影响,避免各地区、行业出现使用和管理上的混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公众版测绘成果,在公众版测绘成果基础上进行增值加工,这样做既可以避免重复测绘,又可以满足应用,减少这些组织或个人接触保密测绘成果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保密处理技术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会同国家保密局和军队测绘部门共同认定,实现涉密地理信息数据解密处理的技术方法(包括参数及算法等)及其相应的软件程序。随着测绘成果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成果安全保密与广泛应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在确保测绘成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成果的广泛应用,本条规定可通过保密技术处理等方式,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1、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测绘成果是广大测绘工作者风餐露宿,付出艰辛的劳动后获得的结果,有些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事关国家安全,测绘成果一旦灭失很难重新获取,或者重新获取成本很高。因此,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本着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好测绘成果,防止测绘成果损坏、丢失、灭失和泄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测绘成果存放、保管、提供、销毁、保密等方面的制度,配备存放载体介质的库房设施、存放载体介质的柜架设施、专业技术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管理与服务设备等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例如,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要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即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备份,并存放于不同地点,以保证基础测绘成果意外损毁后,可以迅速恢复。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向社会公开是充分利用测绘成果,减少重复测绘,发挥测绘成果的实际功能,最终实现成果共享的有效手段。然而,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一方面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拥有大量的测绘成果,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有的部门和单位急需测绘成果无处获取,只好雇请测绘单位进行重复测绘。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地物地貌不断变化,一些测绘成果如不尽快利用,发挥效益,其使用价值将会大大降低。因此,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章对测绘成果利用作出了专章规定。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要求和对外提供的审批程序
1、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各种测绘成果,是我国各项建设事业的基础性资料,有一些含有非常重要、准确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不能公开。需要保密的测绘成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保密对象,其密级的确定按该法第十条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和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涉密测绘成果保管期限为长期,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另有规定的情形,不得期满自行解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2003年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保密测绘成果的范围及其密级作了如下划分:
(1)绝密测绘成果指: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分辨率高于5′×5′,精度优于±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1∶1万、1∶5万全国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
(2)机密测绘成果指: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国家等级天文、三角、导线、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国家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精度相当的重力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30′,精度优于±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的垂线偏差成果;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1∶2.5万、1∶5万和1∶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机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3)秘密测绘成果指:构成环线或者线路长度超过1000米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资料;重力加密点成果;分辨率高于30′×30′至1°×1°,精度在±5毫伽至±10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在±1米至±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至±6″的垂线偏差成果;非军事禁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大于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1∶50万、1∶25万、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
维护国家安全是职责和前提,地理信息的生命力则在于应用。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测绘成果保密范围、内容和等级,既确保国家安全,又有利于推动测绘地理信息广泛应用,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当前,应适时修订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实现科学定密、合理定密;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保密处理技术研究和公众版产品研发,丰富测绘地理信息公共产品供给;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统筹管理,更大程度地开放基础数据,鼓励企业对测绘成果进行增值开发,推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的深度、广度和速度,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2、对外提供测绘成果须经审批。随着国际交流日益广泛,目前我国已与70多个国家、地区的测绘部门或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特别是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对外合作项目越来越多。需要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项目也越来越多。为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必须加强保密管理,建立严格的对外提供使用测绘成果的审批制度,杜绝测绘成果对外提供使用时泄密问题的发生。因此,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审批前,还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作为一项行政许可,要求申请人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为政府部门,同时具有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成果保管条件。申请对外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是经国家批准的中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项目所必需的测绘资料。对于成果对外提供后妨碍国家安全的、已有非涉密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批准。
四、本条第四款规定了测绘成果的定密原则
我国现行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定密主要依据2003年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从当前的实践看,随着测绘地理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与日益普及,对测绘地理信息秘密范围的划定存在密级偏高、范围偏大、线条较粗的情况,不能适应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理信息应用范围和消费需求。本条从测绘成果保密和应用的实际出发,明确要求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确定并及时调整测绘成果的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予以公布,做到“该保的保住,该放的放开”,在全力保障地理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