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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8:37作者:百科知识库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相关内容的原则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本办法是规范海关税收征管工作,调整海关和纳税义务人征缴税款行为的规章,因此,本条主要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提出纳税义务人应如实申报的内容,即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等征税要素。

商品归类、审价和原产地认定是海关的三大技术,其技术性非常强,分别都有许多规则和规定。为了帮助正确归类,《进出口税则》不但有归类总规则,每类商品有类注、每一章有章注,还有子目注释。除此之外,还有海关总署根据《协调制度目录注释》编写的《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这些都是归类的依据。在审价方面,《关税条例》单设一章,根据《WTO估价协定》基本条款的内容阐述海关估价的原则和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等估价规定。2005年1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根据《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制订了《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另外,近年来我国陆续与香港、澳门、东盟自贸区、《曼谷协定》成员等签订了一系列区域性贸易优惠协议,制订了相应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以上是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不但海关征税人员要掌握这些法规、规章的规定,纳税义务人也应当掌握相关的规则和规定,这样才能保证申报内容准确、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