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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6:47作者:百科知识库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主旨

本条是对《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缴款期限”的具体计算方法,同时增加了对缴纳滞纳金的具体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关税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考虑到缴款期限届满之日可能恰好是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十一”等),使纳税义务人在缴款期限届满之日缴纳税款存在一定困难,本条第二款规定了遇有此类情况时应当顺延至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情况主要是指“五一”、“十一”和春节时,国务院可能会临时对休息日和工作日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例如,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是9月30日,而该日恰好是星期日。国务院决定将9月29日和30日与10月4日和5日互相调换,即9月29日、30日成为工作日,如果纳税义务人在9月30日仍未缴纳税款,则从10月1日开始即构成滞纳。

《关税条例》虽对缴纳税款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滞纳金的缴款期限。本次修订《征管办法》时特别增加了对缴纳滞纳金的缴款期限的规定,一是为目前海关征收滞纳金时使用的税款缴款书中15天缴款期限的规定确立了法律依据,二是有了此规定后,对未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缴纳滞纳金的,应当视为违反海关规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另外,本条所称“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批准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目前“指定银行”的范围很广泛,基本包括了所有的商业银行,甚至包括经国家批准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