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6:27作者:百科知识库
商事仲裁机构的分类
根据商事仲裁机构组成形式的不同,可将商事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AdhocArbitrationAgency),又称特别仲裁机构或专设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仲裁组织形式。设立的目的在于专门解决当事人之间某一特定争议。没有固定的组织、规则和仲裁员等,是一种临时性机构。双方当事人在选任仲裁员、决定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权。虽然当今国际社会常设仲裁机构早已遍步全球,但临时仲裁机构仍占有相当的地位
常设仲裁机构是具有固定的组织、固定的地点和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机构,一般还都备有仲裁人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以组成仲裁庭。由于临时仲裁机构具有临时性和无行政管理的特点,它不能适应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而需要行政管理的要求,不能和国际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等复杂合作的步调相吻合,因而在19世纪中期常设仲裁机构应运而生,且很快在国际范围内获得迅速发展。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所以大多数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著名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CourtofArbitration),英国伦教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主要有:伦教羊毛协会,伦敦黄麻协会,伦教油籽协会,伦敦谷物商业协会等行业内设立的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