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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4:58作者:百科知识库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主旨

本条规定了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的申报地点以及应当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释义和理解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经济行为。

考虑到租赁进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内海关必须实行有效监管,为了便于海关对租赁进口货物的管理,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租赁货物的申报进口手续和申报纳税手续,既包括租赁进口货物在初次进口时的申报进口和第一次缴纳税款的手续,也包括分期交纳租金每次缴纳税款时申报纳税的手续。这就意味着,租赁货物申报进口后直至租期届满,一直处于纳税义务人所在地海关的监管之下。

本条第二款主要对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的单证作了规定,除应当按照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特别要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与租赁直接有关的文件。主要目的是要具体了解租赁货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届满租赁货物的归属等情况,以便于依法征税和管理。

另外,本办法没有要求纳税义务人必须为租赁进口货物提供税款担保,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一些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从国外租赁进口大型设备(如飞机),本身就是由于资金的问题,而且这类企业相对是容易管理的。因此,本条只规定在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这里所称的“必要”,主要是指根据租赁货物本身的情况、特点,以及纳税义务人的资信等情况进行风险分析,认为税款流失的风险较大的,海关就应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