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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4:54作者:百科知识库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留购或者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时,海关除了征收相应的税款外,还应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如前文对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阐述,对租赁进口货物逾期申报纳税要加收滞纳金。同样,本条规定对于租赁期满留购或者续租却未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的,也应征收滞纳金,滞纳金征收的时间范围是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