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4:49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
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 ×(1÷60)
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 ×(1÷60)
本条第一款所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
本条是依据《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对可暂免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征税的具体规定。
与过去的规定相比,本条主要有以下改动:
(一)原规定暂时进境货物在6个月的规定期限内都可以暂时不缴纳税款,如果经批准延长在境内滞留的时间,在延长期内,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才需按月缴纳税款。本条则规定,《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货物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在其申报进境或出境后,海关就应开始计征税款。
(二)原规定是按月征收税款。本条规定,既可以按月征收税款,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暂时进出境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一次性征收税款。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可由各直属海关根据本关区的情况,本着既考虑纳税义务人的方便,又便于海关管理的原则自行决定。
(三)考虑到原来按月征收1/48税款的规定依据不足,此次修订《征管办法》时,参照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规定(监管年限的确定实际上是考虑了货物的折旧),按最短的5年监管期限确定每月应征税额为税款总额的1/60,直到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或者征满60个月为止。这种征税方式与《关税条例》中规定的“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的原则完全吻合。
(四)本条第二款关于“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的规定改变了以往“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征”的规定,是出于对纳税义务人权益的考虑。在具体执行时,对于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刚好15天的,应免于计征税款。
本条最后一款的规定与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相类似,不同的是,本条规定所涉及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应适用海关接受申报暂时进出境之日实施的税率,且完税价格在暂时进出境时已经确定了。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申报进口后就应征收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管是按月征收,还是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时一次性征收,或是不再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时征收剩余的税款,始终应适用海关接受申报暂时进出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修订《关税条例》时,考虑到我国仅对少数原材料性货物征收出口关税,暂时出境而不能暂免税的货物涉及需征收出口关税的情况极少,而表述起来又很烦琐,因而未对不能暂免税的暂时出境货物税款的征收作明确规定。但其征税原则与暂准进境货物是一致的。考虑到海关实际工作的需要,修订《征管办法》时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税款的征收作了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