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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0:57作者:百科知识库

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主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认证认可监管体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从一些发达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都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统一的过程。如英国,在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之前,认证工作全部由民间实施,认可工作则分别由有关部门通过立法加以实施。随着经济区域化的扩大和贸易的不断发展,因各国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不统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形成了严重的贸易障碍,也对人身、健康和环境等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下,欧盟首先制定了统一的技术标准,并就标准的实施又制定了若干个指令。根据这些欧盟指令,各国都陆续建立了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公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相关的是必须要建立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认证认可活动在我国才只有20多年历史,而且我国的认证机构大都脱胎于政府机构,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认证认可“政出多门”、政事不分;一些认证机构降低审核标准要求,缩减审核程序,搞虚假认证,致使认证质量下降;中国在内外产品的认证认可上存在两套标准,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使得同一产品贴上两个认证标签。打破以前证出多门、内外有别的旧局面以及规范认证市场的治本之策是建立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由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食品与农产品认证机构,以及检查机构、校准和检测检验机构(实验室)、认证人员培训机构进行认可,并统一对从事认可、认证、评审等有关人员资格进行注册。为此,2001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的规定,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了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持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新的组建,为建立统一高效、内外一致的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制度提供了体制保障。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对建立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及其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该文件确立了认证认可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即“坚持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建立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和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积极推进认证机构及相关机构的改革,逐步实现认证机构的社会化”。就建立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来说,国家只建立一套认可制度体系。国家认监委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现有的认可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国家认可职责,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人员实施资格认可;对校准、检测、检验机构及实验室实施统一的资格认定。

就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认证制度来说,首先要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要尽快对这类产品统一目录,统一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强制性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的统一。其次,建立自愿性认证制度。国家鼓励并积极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定统一的自愿性认证管理办法,统一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各部门可以根据行业需要,在统一规划、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前提下,积极推动自愿性认证工作。自愿性认证应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政府管理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自主权。最后,积极推动认证机构改革,逐步实现社会化。目前,认证机构要从行政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认证机构要对其认证结果负责,加强对获准认证的企业、产品和认证标志的跟踪监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逐步建立了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从而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为了保障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的有效性,必须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的制度。

认证认可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技术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密切协作。国家认监委作为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认监委的工作,在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划与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协调动作、打破部门和行业的垄断或分割的政府各部门参与国家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国家认监委在部际联席会议中,应当充分发挥好各部门参与认证认可工作的积极性。要按照统管则不包揽、协调而不代替的原则,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