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0:54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条是关于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认证认可活动作为一种合格评定活动,应当遵守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法的原则是与法律规则相对而言的,法的原则是比法律规则更具有一般性的“原理或准则”。法的原则是为了解决成文法的局限性、缓解法律制度“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之间的矛盾的产物。法的原则具有层次性,即原则的一般性可能有不同的程度。更具体的原则或规则通常要由更一般的原则来评价,也就是说上一级的原则对下一级的原则具有证成作用或下一级原则要遵循上一级原则;原则具有“分量性”,即原则不是像规则那样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原则可能相互冲突,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进行衡量或平衡,有些原则比另一些原则具有更大的“分量”。法的原则还具有统一适用性,在具体条文的规定和法律的适用中都要体现原则的要求。
所谓客观独立原则,是指评审和审核人员在认证认可活动中应当依据客观事实以及客观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标准,独立地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地进行评审活动。譬如,条例规定,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条例规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条例规定,认证机构以及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条例规定,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本条例第四章也规定了认可机构应当客观独立地进行评审活动,其中本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条例规定,认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所谓公开公正原则是指,认证认可机构以及人员在认证认可活动中应当公开各种条件、规范、程序、收费标准并公正地对待各种申请认证认可的法人、组织和个人。譬如,条例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条例规定,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并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条例规定,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性条件。另外,根据规定认可机构应当公布其认可完成的期限,并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评审活动,做出结论。上面有关客观独立原则中列举的一些条文也反映了公正的要求。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认证认可机构以及人员在认证认可活动中应当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它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认证认可活动中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另一方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必须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以及认可机构和认可人员必须对认证结果和认可结果负责的规定就是对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实验室和人员必须取得认可或者注册后方可从事其认证认可业务的规定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条例规定,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条例规定,取得认可的机构应当在取得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条例规定,认可机构应当具有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的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这些都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