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6:00:52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本条是对认证机构设立实质要件的规定。
任何法律主体的设立并有效成立,依法都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相应的形式要件。认证机构作为认证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其设立也不例外。
本条规定就是从两个层次分别规定了认证机构设立的实质要件。认证机构设立的实质要件的这两个层次即:认证机构设立的积极要件和认证机构设立的消极要件。
所谓认证机构设立的积极要件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它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认证机构必须首先要达到和满足的条件。否则,它就无法取得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使其事实上可以开展一些“认证活动”,但却无法获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尤其是认证效果,认证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无法得到司法机关和国家法律的保护。
同时,就认证机构设立的上述积极要件而言,它们在内部关系上还存在着两个层次:其一是必须经过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其二是必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两者缺一不可。从工作程序的关系角度而言,任何申请设立认证机构者,首先应该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而后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本条例的规定,通过申请、审批及登记、注册而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进而取得认证主体资格。至此,该认证机构才可能作为一个合法的主体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并使自身的认证行为获得当事人双方预期的法律认证效果,最终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保护。
当然,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尤其是其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问题,除了上述对认证机关设立实质要件中的一般要求外,根据本条例规定,为了保护国安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可以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且只有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那么,对于从事列入强制认证目录的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除了必须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外,还应当同时具备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的要件,并得到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和公布。因为在强制认证领域内,未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定,任何机构都无权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认证;或者说即使其具有了普通认证资格,但是在此情形之下也是无效的。从这个角度讲,所谓认证机构设立的实质要件及其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还存在国家强制认证制度层面的理解。
另外,根据本条例附则的规定,某些从事特殊行业和特殊产品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的机构,其设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本条规定同时还表明了,能够作为认证机构依法从事主证活动的主体只能是法人,而且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至于依照外国(或地区)法律设立的具有外国(或地区)法人国籍的认证机构,则只能作为境外认证机构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经过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并且,只能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不得从事认证活动。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等,皆不能被设立为认证机构而进行认证活动。
当然,上述中国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组织皆可以作为合法主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而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认证机构。
而所谓认证机构设立的消极要件也即本条第2款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该款规定实际上是再次从禁止性规定的角度,强调和突出了本条所规定的认证机构设立的实质要件尤其是其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任何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法定性和强制性。所以本条例相应地就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总之,本条只是关于认证机构设立的实质要件的规定,这些条件本身还需要通过进一步明确一些非常具体与形式化内容,才可能真正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而这些对认证机构设立的实质要件进行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就构成了认证机构设立的形式要件。换句话,仅仅具备认证机构设立的实质要件并不必然使得认证机构的设立行为与过程完结。认证机构的成立还应当同时具备接下来的关于认证机构设立的形式要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