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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59:08作者:百科知识库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主旨

本条是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认证活动以申请认证开始,而以认证结论的出具为结尾。可见认证结论是一切认证活动的中心所系和关键所在。即使有多好的认证措施和手段,即使认证的程序是多么的透明完整和唯美,如果不能因此而得出客观真实的认证结论,从结果和经济意义上讲便是徒劳。由此可见,认证结论的出具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根据本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认证结论,应该遵循如下要求:

首先,出具认证结论应该及时。这是出具认证结论的时间性要求。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要求,不可违反程序的要求在没有完成所有程序的情况下,擅自违规出具认证结论。但是当一切程序已经按照规定顺利穷尽以后,迟迟不出具认证结论也是不对的。认证作为一种社会公信力很高的社会专业性商业评价活动,其认证结论及其因应结论而颁发的认证证书具有很强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用。如果认证机构没有合理理由而迟迟不出具认证结论并向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的话,则有可能在客观上使用委托人延误或者丧失商业机会。认证机构应该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认证机构应该严格按照认证规范和规则,依程序在认证过程结束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结论。

其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和真实。所谓认证结论的客观,是相对于认证结论的主观而言的。由独立的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认证并出具相应的结论远比企业自身对产品所做的广告宣传有更高的社会公信力,这种公信力的产生乃是仰赖于第三方处在独立地位的客观评价。但是,认证结论的客观也并不是认证的必然结果。认证活动本身是个科学而严肃的过程,如果在其间的某一环节出了纰漏和错误,就有可能导致认证结论与被认证对象本来面目的 相左而导致不客观。另外,如果在委托人和认证人之间存在着某种不法利益的输送和交易的话,则也可能使得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出具的认证结论违背客观事实而变得主观任意。所谓认证结论的真实,是指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必须基于认证过程和程序的实际情况而予以如实记录并得出合理的结论。认证结论必须是真实的,是认证活动的自然产物,而不能是虚假的。面对认证结论应该有一就是一、二就是二的实事求是的中立态度和科学精神。只有保证了认证结论的客观和真实,才?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1/243625.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芫荽私崧劢腥现ぶな榈陌浞⒌裙ぷ鳎部赡芩等现せ疃哂辛似溆τ械纳缁岷途靡庖濉?/p>

再次,认证结论应该经由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认证人员是具有认证职业资格在一个认证机构专职从事认证执业活动的专业人才。认证人员依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独立和协作地展开认证工作,因此,认证结论的出具当然应该由具体经办人员签字,签字的认证人员也就当然地对出具的认证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条例也从多方面规定了认证机构应该是具有执业资格的独立的认证活动组织。对外的话,则由认证机构依法出具认证结论和颁发认证证书等。因此,认证结论出具,仅有承办人员的签字是不够的,还须认证机构的负责人的签署方能生效。可见,一份认证结论的法律效力的产生,在形式上得有承办认证人员签字和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双重保证。

最后,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对认证结果负责。条例为了保证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论负责的要求,特意在法律责任一章之第62条明确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消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消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