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适用于()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2023-02-04
更新时间:2023-02-04 15:59:00作者:百科知识库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本条是关于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标志的规定。分2款:
第1款是列入目录的产品认证机构条件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是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才能进行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在确定认证机构方面职能包括:(1)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2)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3)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4)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列入目录的产品也就是要求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对此国家规定了相关强制性认证机构名录,包括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中国轮胎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中心、中国乳胶制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和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它们分别有不同的业务范围和认证产品种类。
第2款是关于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标志由谁来规定的问题。本款规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对此,《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关于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1)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2)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3)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4)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印制机构承担。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证标志的制作、发放和使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国外检查机构对受委托的获得认证产品上的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2)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3)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4)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5)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检查机构可以在其业务及广告宣传中正确地使用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制作工作的企业必须对认证标志的印制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制工具。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