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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57:01作者:百科知识库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认可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应当对认可机构执行认可制度的情况、从事认可活动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作出说明。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认可机构的报告作出评价,并采取查阅认可活动档案资料、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对认可机构实施监督。

主旨

本条是对认可机构以提交报告的形式接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义务,以及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的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认可机构是指由国家授权的,从事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人员认可的机构。”认可机构的认可活动,是我国认证认可制度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认证认可条例第44条规定:“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第45条规定:“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从认可机构的职责看,认可是对开展认证、检查、检测工作的主体资格的认可,是使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的有效保证需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认可机构的认可活动也是建立我国认证市场,保证我国认证活动合法有效地开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认可机构的活动对于我国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认可机构相当于“认证市场准入”的管理者,通过认可最终确定哪些机构符合条件,可以开展认证工作,从而将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排斥在外,以保证认证工作的质量。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为了确保认可机构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必须接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本条规定了认可机构定期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的义务。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对以下情况作出说明:

1.执行认可制度的情况。即是否具有与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是否公开了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是否根据认可的需要,选聘了从事许可评审活动的人员等。

2.从事认可活动的情况。即是否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并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哪些机构获得了认可,是否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颁发了认可证书;是否公布了取得认可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名录;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的考核情况;是否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等。

3.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即认可机构选聘的从事认可评审活动的人员的情况,是否是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是否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则和程序,是否具有评审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从业人员在认可工作中是否做到客观公正等。

同样,认可机构提交的报告是对其执行认可制度和认可活动真实情况的反映,因此,报告的内容必须具备真实性。提交真实的报告是认可机构的义务,违反了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认可机构提出报告不是单纯的书面文字工作,其仅仅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工作的开始,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认可机构提交的报告后,不应将其束之高阁,而应该对认可机构的报告内容进行认真审查,了解认可机构执行认可制度及认可工作开展的情况,对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作出判断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以促进认证认可制度更好地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对认可机构提交的报告作出评价是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主要形式,但是报告只是认可机构单方面提出的,如果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告的内容有疑义,或者报告的内容不全面时,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采取查阅认可活动档案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取得认可机构认可过程的完整资料,对报告进行全面分析,去伪存真,掌握认可机构活动的真实情况,对其进行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