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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53:05作者:百科知识库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口所需物资及产品出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进出口权,这是保证合作企业正常经营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本条规定,合作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采购所需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的国内市场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并进口供合作企业使用;同时,合作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出口到境外销售。

二、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2.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3.外国合作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以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4.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5.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

6.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进出口许可证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方合作者作为投资而进口的设备和物料,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批准的该企业的进口设备和物料清单领取进口许可证;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的管理的商品,海关凭原批准该企业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验放。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指运输用货车、特种车和客货两用车)、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上述进口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料、件,只限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在国内转让出售;其进口料、件或用进口料、件所生产的产品,因特殊情况转为内销,应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手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生产内销产品和国内经营业务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确认的企业进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进口许可证;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验放。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数量合理的非生产物品,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省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核发进口许可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中属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出口许可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本企业经营范围内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不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出口合同等有关证件验放。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进口商品配额管理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这里所指的进口商品,是指除机电产品以外的所有商品,包括配额商品、特定登记商品和其他商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额内进口的配额商品,免领配额证明,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和其他商品,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验放,不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商品,其中配额商品须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进口配额总量计划,企业凭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进口特定登记商品,企业须办理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其他商品海关凭企业的进口合同和有关文件验放。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商品(包括配额商品、特定登记商品和其他商品),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进口配额,须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合同、章程和有关批准文件。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进口需求核发配额证明。不予发放配额证明的,主管部门应于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国家的进出门管理制度也可能会适时地改变,合作企业应以当时有效的规定为准,办理进出口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