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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更新时间:2023-02-04 15:47:24作者:百科知识库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两类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未采取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措施。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包括: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确保进人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二是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按照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医疗机构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坦法律责任。医院感染暴发和传染病传播是涉及群体健康损害的事件,影响面广,后果严重,特别是传染病的医院感染,通常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如:我国历史上多次发生过鼠伤寒沙门氏菌在新生儿室的暴发。在这种情形下,办法规定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对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